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是單面線路板、雙面線路板、化金板、噴錫板等產品專業生產加工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總部設在寧波,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擁有完整、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的誠信、實力和產品質量獲得業界的認可。歡迎各界朋友蒞臨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寧波區電話:18858000961
聯系方式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7-5658632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林楓 | 51% | 人民幣510.0萬元 |
陳顯良 | 49% | 人民幣490.0萬元 |
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陳顯良 | 林楓 | 2016-07-08 |
注冊資本變更 | 1000( + 400% ) | 200 | 2016-07-08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陳顯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林楓;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姓名: 陳顯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林楓;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2016-07-08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陳顯良; 出資額: ; 姓名: 林楓; 出資額: ; | 姓名: 陳顯良; 出資額: ; 姓名: 林楓; 出資額: ; | 2016-07-08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陳顯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林楓;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姓名: 陳顯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林楓;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2016-07-08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6-07-08 |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陳顯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姓名: 林楓;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姓名: 陳顯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林楓;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2016-07-08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陳顯良; 出資額: 490; 百分比: 49%姓名: 林楓; 出資額: 510; 百分比: 51% | 姓名: 陳顯良; 出資額: 98; 百分比: 49% 姓名: 林楓; 出資額: 102; 百分比: 51% | 2016-07-08 |
注冊資本變更 | 1000 | 200 | 2016-07-08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6361P | 注冊號:39698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6-24 |
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陳顯良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林楓 | 監事 |
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甌環罰字〔2015〕192號 | 區環保局 |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15年8月26日對你單位違反應急管理制度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單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具體有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浙江省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2015年11月3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甌環罰告字[2015]192號),并告知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和期限。逾期,你單位未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我局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貳萬元人民幣。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憑此決定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繳納罰款先到甌海區環保局法制科領取繳款書(地址:甌海區行政管理中心2號樓809室,聯系電話:88534259),后到甌海農村合作銀行辦理(地址:甌海區行政管理中心2號樓一樓),最后把繳款書第一聯送至區局法制科,領取罰沒財物專用票據。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單位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甌海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單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11-24 | ||
溫甌環罰字〔2015〕239號 | 區環保局 | 一、環境違法事實與證據 我局于2015年10月28日對你單位超標排放污水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單位廢水治理設施正在運轉,廢水超標排放。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具體有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排污核定通知書等證據為憑。 2015年12月24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甌環罰告字[2015]239號),并告知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和期限。2015年12月24日,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經集體研究決定,予以部分采納。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與種類 現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叁萬伍仟元人民幣。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限你單位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繳納罰款先到甌海區環保局法制科領取繳款書(地址:甌海區行政管理中心2號樓809,聯系電話:88534259),后到甌海農村合作銀行辦理(地址:甌海區行政管理中心2號樓一樓),最后把繳款書第一聯送至區局法制科,領取罰沒財物專用票據。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甌海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甌海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12-31 | ||
甌公(消)行罰決字〔2015〕0142號 | 溫州市公安消防局甌海區分局 | 現查明位于瞿溪鎮三溪工業園富泉路10號的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非經營性所),違反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1 2 2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122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決定給予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陸佰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甌海農村合作銀行(帳號:*008)。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溫州市公安消防局甌海區分局 2015年11月20日。 | 2015-11-20 |
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的專利證書
CN203807543U | 實用新型 | 2014-09-03 | PCB板噴錫機 | 對金屬材料的鍍覆;用金屬材料對材料的鍍覆;表面化學處理;金屬材料的擴散處理;真空蒸發法、濺射法、離子注入法或化學氣相沉積法的一般鍍覆;金屬材料腐蝕或積垢的一般抑制 | 陳義;林楓 |
CN203675436U | 實用新型 | 2014-06-25 | 剃須刀線路板 | 陳義;林楓 | |
CN203675453U | 實用新型 | 2014-06-25 | 用于PCB板加工的覆膜隔離板 | 其他類目不包含的電技術 | 陳義;林楓 |
CN203680414U | 實用新型 | 2014-07-02 | PCB板成型沖壓機 | 手動切割工具;切割;切斷 | 陳義;林楓 |
CN203675454U | 實用新型 | 2014-06-25 | 用于PCB板加工的退鉛錫機 | 其他類目不包含的電技術 | 陳義;林楓 |
CN204206613U | 實用新型 | 2015-03-11 | PCB板片 | 其他類目不包含的電技術 | 陳義;林楓 |
CN203686950U | 實用新型 | 2014-07-02 | 燈座線路板 | 照明 | 陳義;林楓 |
CN203675441U | 實用新型 | 2014-06-25 | 拼裝式線路板 | 其他類目不包含的電技術 | 陳義;林楓 |
CN203968485U | 實用新型 | 2014-11-26 | PCB電路板 | 其他類目不包含的電技術 | 陳義;林楓 |
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與余姚市臺航汽車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7-25 | (2016)浙0281民初5144號 |
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與福州納仕達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 | 2014-12-20 | (2014)倉民初字第1995號 |
溫州瑞豪電子有限公司與寧波飛歌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4-11-11 | (2014)甬北執民字第63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