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瑞安市錦湖街道前垟村塘灣角 -
- 經理:
- 鄭長武
- 經理手機:
- 13967722655
- 郵政編碼:
-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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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96772265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瑞安市誠銘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鄭長武 | 100% | 人民幣100萬元 |
瑞安市誠銘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鄭長武 | 鄭長武 | 2018-12-11 |
企業類型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2018-12-11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鄭長武; ; | 姓名: 鄭長武; ; 姓名: 鄭長雙; ; [退出] | 2018-12-11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鄭長雙;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鄭長武;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鄭長雙;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鄭長武;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2018-12-11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鄭長武;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鄭長武;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8-01-30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溫州市瑞安市潘岱街道下灣村七國垟小微創業園 | 瑞安市錦湖街道前垟村塘灣角 | 2018-01-30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75228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11-03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75228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11-03 |
瑞安市誠銘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鄭長武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鄭長雙 | 監事 |
瑞安市誠銘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瑞環罰字[2016]357號 | 市環保局 |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瑞環罰字[2016]357號
瑞安市誠銘機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長武 聯系電話:********** 組織機構代碼:33696752-2 地址:****************************** 瑞安市誠銘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8月18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正在生產,檢查中發現你公司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并于當天,我局對你公司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產的行為予以立案。你公司于2016年5月擅自建設鑄鋼件加工項目并投入生產,占地約1500平方米,產生污染物的主要生產設備為0.4噸中頻感應電爐1臺、焙烘爐1臺、退蠟鍋1只、制蠟模機1臺、拋丸機5臺、吸塵器1臺、0.1噸的生物質鍋爐1臺、打殼機1臺、涂料流水線1條、氯化鋁槽3只,主要污染物為廢水、廢氣、噪聲,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你公司的生產項目屬于管理名錄中的I金屬制品項目類別,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1份共2張,證明鑄鋼件加工項目已經投入生產; 3、調查詢問筆錄2份共5張,證明鑄鋼件加工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投入生產的違法事實; 4、現場照片8張,證明鑄鋼件加工現場情況; 5、監測報告1份證明你公司所排放的廢水超標。 二、行政處罰告知與陳述申辯 2016年8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6]357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理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6]357號)為證。 我局認為,你公司鑄鋼件加工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產,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該行為已構成違法,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與決定 我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經集體審議,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公司停止生產; 2、罰款伍萬陸仟元人民幣。 四、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必須立即執行我局責令停止生產的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憑此決定書,到當地環保所(分局、大隊)開具瑞安市預算外資金收入專用繳款書繳至瑞安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瑞安農商銀行;賬號:*060。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五、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10月18日 | 2016-10-18 | ||
瑞市監處字〔2016〕1085號 |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 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處罰款30000元(叁萬元整)。 | 2016-12-22 | 2016-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