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永嘉縣銀城拉鏈印染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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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忠武 | 33.33% | 人民幣20.0萬元 |
葉挺 | 33.33% | 人民幣20.0萬元 |
葉帆 | 33.33% | 人民幣20.0萬元 |
永嘉縣銀城拉鏈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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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員備案 | 現聯絡員姓名:葉挺;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1 | 原聯絡員姓名:周大爐;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67451760;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4 | 2022-04-28 |
聯系電話變更 | 2022-04-28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葉挺; : ; 職位: 經理; 姓名: 葉挺;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魏忠武;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葉挺;:;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姓名: 葉挺;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周大爐;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周大爐; : ; 職位: 經理; [退出] 姓名:周大爐;:; 職位: 財務負責人; [退出] | 2022-04-28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葉挺 | 周大爐 | 2022-04-28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周大爐 | 魏忠武 | 2018-10-29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葉挺;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周大爐;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周大爐; : ; 職位: 經理 [新增] | 姓名: 葉挺;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魏忠武;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 2018-10-29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周大爐;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周大爐;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魏忠武;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魏忠武;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8-10-29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葉帆; ; 百分比: .% 姓名: 葉挺; ; 百分比: .% 姓名: 魏忠武;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葉帆; ; 百分比: .% 姓名: 葉挺; ; 百分比: .% 姓名: 魏忠杰; ; 百分比: .% [退出] | 2018-05-22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0-04-06 | 2018-05-22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魏忠武;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魏忠武;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魏忠杰;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葉挺;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8-05-22 |
永嘉縣銀城拉鏈印染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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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挺 | 監事 |
魏忠杰 | 執行董事 |
永嘉縣銀城拉鏈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永環罰字[2015]25號 | 縣環保局 | 永嘉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永環罰字[2015]25號 永嘉縣銀城拉鏈印染有限公司: 永嘉縣銀城拉鏈印染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5年5月7日23點30分發現谷聯橋下有一股褐色的水流,橋頭環境中隊執法人員對該區域內的企業進行排查。于當日23時42分發現你單位排出的廢水呈淡黃色,當場在你單位標準排放口、廠區內水溝及外排口各采水樣500ml送檢,經監測cod296,色度64.均超標。你單位已構成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現場勘察筆錄:證實公司規模、公司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2、調查詢問筆錄:證實公司正在生產,有廢水排放;3、現場勘察照片:證實公司正在生產;4、現場勘察平面圖:證實企業方位;5、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經營者的身份;6、檢測報告:證實排放的水超標;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證明主體資格;8、環境監察執法證:證明執法者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幎?,應當受到處罰。 對于你單位的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于2015年5月8日立案調查,于2015年6月2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永環罰告字[2015]25號),明確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和期限。你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經集體審議,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限期治理; 2、罰款壹拾萬捌仟元人民幣。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行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后,你單位應在3個月內達到水污染物標準排放。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覺履行。罰款由永嘉縣環境保護局法制科開出罰沒款繳款書,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戶 名:永嘉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 開 戶 銀 行:永嘉縣農村商業銀行 帳 號:*008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永嘉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永嘉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永嘉縣環境保護局 2015年7月13日 | 2015-07-13 | ||
永環罰字[2016]24號 | 縣環保局 | 永嘉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永環罰字[2016]24號 永嘉縣銀城拉鏈印染有限公司: 永嘉縣銀城拉鏈印染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2月17日,永嘉縣環境執法人員到你單位執法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利用水泵把廢水集水池中的廢水抽出直接排入水溝。 我局經過調查、核實,認定你單位上述行為已構成違規設置排污口。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現場勘察筆錄:證實公司規模、違規設置排污口情況;2、調查詢問筆錄:證實公司沒有生產,違規設置排污口情況;3、現場勘察照片:證實違規設置排污口情況;4、現場勘察平面圖:證實違規設置排污口方位情況;5、檢測報告:證明排放的水沒有達到國家排放標準;6、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經營者的身份;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主體資格;8、環境監察執法證:證明執法者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規定,應當受到處罰。 對于你單位的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調查,于2016年3月23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永環罰告字[2016]24號),明確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和期限。你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視為你單位放棄上述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經集體審議,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拆除違規設置的排污口; 2、罰款伍萬柒仟元人民幣。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行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后,你單位應在3日內拆除違規設置的排污口。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覺履行。罰款由永嘉縣環境保護局法制科開出罰沒款繳款書,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戶 名:永嘉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 開 戶 銀 行:永嘉縣農村商業銀行 帳 號:*008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永嘉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永嘉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永嘉縣環境保護局 2016年4月1日 | 2016-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