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縣聯運公司汽車修理廠,位于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先發地區與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溫州,永嘉縣甌北鎮羅浮西岸街,于1992年06月06日在溫州成立。在胡忠立帶領下,聯運公司汽車修理已經為客戶提供了33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汽車修理,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永嘉縣甌北鎮羅浮西岸街 -
- 固定電話:
- (0577)7352277
- 廠長:
- 胡忠立
- 電子郵件:
- cyuruo@126.com
- 郵政編碼:
- 325102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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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96896599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永嘉縣聯運公司汽車修理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39133 | 注冊號:615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5-11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76375 | 注冊號: 615 | 2016-05-11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15 | 2016-05-11 |
集團編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15 | 2016-05-11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 | 注冊號:15 組織機構代碼證:717633913 | 2016-05-11 |
住所變更 | 住所: 永嘉縣甌北鎮羅浮西岸街; 郵政編碼: 325102; 電話: | 住所: 甌北鎮羅浮西岸街; 郵政編碼: 325102; 電話: | 2006-02-17 |
住所變更 | 住所: 永嘉縣甌北鎮羅浮西岸街 郵政編碼: 325102 電話: | 住所: 甌北鎮羅浮西岸街 郵政編碼: 325102 電話: | 2006-02-17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胡忠立 | 徐志獻 | 2005-10-13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維修(大中型客車維修、小型車維修)行業代碼: 3782經營方式: 服務 | 經營范圍: 汽車修理行業代碼: 3782經營方式: 服務 | 2005-10-13 |
永嘉縣聯運公司汽車修理廠的行政處罰
永人社監罰決字〔2016〕8號 | 縣人力社保局 |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人社監罰決字〔2016〕8號
被行政處罰人:永嘉縣聯運公司汽車修理廠,負責人:胡忠立,住所地:永嘉縣甌北街道羅浮西岸街。 案由:非法使用童工案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和《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16年8月5日對被行政處罰人涉嫌非法使用童工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被行政處罰人于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間招用陳**(男,漢族,住浙江省永嘉縣**鎮**村******,公民身份號碼3303**20**1*2*62**)從事汽車鈑金工作。陳**的年齡不滿16周歲系童工。 本機關于2016年8月5日向被行政處罰人開具《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永人社監令字〔2016〕49號),責令被行政處罰人在3日內將陳**(男,漢族,住浙江省永嘉縣**鎮**村*****,公民身份號碼3303**20**11216254)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被行政處罰人于2016年8月5日將陳**送交其父親陳時恩,并于2016年8月8日向本機關報送陳**由其父親陳時恩領走的證明。 以上事實,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本機關依法采集的書證: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被行政處罰人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 2、本機關依法采集的書證:陳**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證明陳**在被招用期間(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5日)的年齡不滿16周歲系童工。 3、本機關依法采集的書證和證人證言:被行政處罰人提供的整改情況報告和陳**由其父親在被行政處罰人領走的證明, 2016年8月5日和8日對胡忠立的調查(詢問)筆錄,2016年8月5日對陳**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陳**于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5日在被行政處罰人處從事汽車鈑金工作的事實。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機關認定:被行政處罰人在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5日非法使用童工陳**超過15日不滿1個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其行為系非法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2016年8月22日本機關依法向被行政處罰人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永人社罰先告字〔2016〕8號),告知對被行政處罰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被行政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被行政處罰人在收到上述告知書后3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故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綜上所述,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和《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使用童工不滿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25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的罰款標準計罰”的規定。被行政處罰人于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5日招用陳智慧超過15日不滿1個月,按1個月的5000元罰款標準計罰,鑒于被行政處罰人對其違法行為已及時改正,經集體討論后,本機關決定: 給予被行政處罰人永嘉縣聯運公司汽車修理廠行政處罰人民幣伍仟元整的罰款。 請被行政處罰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農業銀行永嘉縣支行,永嘉財政局專戶(02002904罰沒收入)(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被行政處罰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永嘉縣人民政府或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永嘉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向永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永嘉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永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 9 月 3 日 | 2016-09-03 | ||
永人社監罰決字〔2016〕8號 | 永嘉縣人力社保局 | 永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人社監罰決字〔2016〕8號 被行政處罰人:永嘉縣聯運公司汽車修理廠,負責人:胡忠立,住所地:永嘉縣甌北街道羅浮西岸街。 案由:非法使用童工案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和《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16年8月5日對被行政處罰人涉嫌非法使用童工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被行政處罰人于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間招用陳智慧(男,漢族,住浙江省永嘉縣巖坦鎮陳周村仙清路25-26號,公民身份號碼*)從事汽車鈑金工作。陳智慧的年齡不滿16周歲系童工。 本機關于2016年8月5日向被行政處罰人開具《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永人社監令字〔2016〕49號),責令被行政處罰人在3日內將陳智慧(男,漢族,住浙江省永嘉縣巖坦鎮陳周村仙清路25-26號,公民身份號碼*)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被行政處罰人于2016年8月5日將陳智慧送交其父親陳時恩,并于2016年8月8日向本機關報送陳智慧由其父親陳時恩領走的證明。 以上事實,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本機關依法采集的書證: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被行政處罰人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 2、本機關依法采集的書證:陳智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證明陳智慧在被招用期間(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5日)的年齡不滿16周歲系童工。 3、本機關依法采集的書證和證人證言:被行政處罰人提供的整改情況報告和陳智慧由其父親在被行政處罰人領走的證明, 2016年8月5日和8日對胡忠立的調查(詢問)筆錄,2016年8月5日對陳智慧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陳智慧于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5日在被行政處罰人處從事汽車鈑金工作的事實。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機關認定:被行政處罰人在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5日非法使用童工陳智慧超過15日不滿1個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其行為系非法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2016年8月22日本機關依法向被行政處罰人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永人社罰先告字〔2016〕8號),告知對被行政處罰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被行政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被行政處罰人在收到上述告知書后3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故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綜上所述,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和《浙江省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使用童工不滿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25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的罰款標準計罰”的規定。被行政處罰人于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5日招用陳智慧超過15日不滿1個月,按1個月的5000元罰款標準計罰,鑒于被行政處罰人對其違法行為已及時改正,經集體討論后,本機關決定: 給予被行政處罰人永嘉縣聯運公司汽車修理廠行政處罰人民幣伍仟元整的罰款。 請被行政處罰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農業銀行永嘉縣支行,永嘉財政局專戶(02002904罰沒收入)(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2016-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