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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盛世唐朝廣告有限公司,位于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先發地區與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溫州,溫州市鹿城區惠民路,于2000年04月25日在溫州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50(萬元),在謝墩鉑帶領下,盛世唐朝廣告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5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溫州戶外廣告發布,電梯廣告,電梯口廣告,公交車身廣告,公交移動電視廣告,樓宇電視廣告,道旗,出租車廣告,led廣告顯示頻,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溫州市盛世唐朝廣告有限公司
- 簡稱:
- 盛世唐朝廣告
- 主要經營產品:
- 溫州戶外廣告發布 , 電梯廣告 , 電梯口廣告 , 公交車身廣告 , 公交移動電視廣告 , 樓宇電視廣告 , 道旗 , 出租車廣告 , led廣告顯示頻
- 經營范圍:
- 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設計、制作、發布國內各類廣告業務(上述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限制和許可經營的項目。)
- 營業執照號碼:
- 38384320040428
- 發證機關:
- 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在業
- 成立時間:
- 2000年04月25日
- 職員人數:
- 10人
- 注冊資本:
- 50(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廣告服務 » 鹿城區廣告服務
- 所屬城市黃頁:
- 溫州企業網 » 鹿城區
- 順企編碼:
- 21660
溫州市盛世唐朝廣告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許曉娜 | 50 | 人民幣5.0萬元 |
謝墩鉑 | 50 | 人民幣5.0萬元 |
溫州市盛世唐朝廣告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4-4-28 至 2024-4-27 | 營業期限: 2004-4-28 至 2014-4-27 | 2014-04-17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4-4-28 至 2024-4-27 | 營業期限: 2004-4-28 至 2014-4-27 | 2014-04-17 |
注冊號: | 注冊號: 190 | 2011-05-06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190 | 2011-05-06 |
溫州市盛世唐朝廣告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許曉娜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謝墩鉑 | 監事 |
溫州市盛世唐朝廣告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城法處字[2015]第104-010號 | 市城管與執法局 | 溫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城法處字[2015]第104-010號 當事人:溫州市盛世唐朝廣告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330302000111400 本機關于2015年5月4日對你擅自在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間當事人擅自在車站大道、錦江路、湯家橋路、學院路、會展路、甌江路、人民路、惠民路、溫瑞大道、甌海大道隔基共十條道路沿線兩側的路燈桿上設置廣告牌。其內容為:“溫州中心、88885888”;“鹿城正濱江、360°江景豪宅”等商業宣傳標語及“五水共治”公益宣傳標語”;設置規的格為:長(高)為1.8米,寬為0.6米,共計兩百來桿。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以下證據為憑: 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和現場違法照片3份;證明你(單位)擅自在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的的行為和地點; 2、當事人溫州市盛世唐朝廣告有限公司(法人謝墩鉑)《詢問(調查)筆錄》1份;截止2015年4月20日到期審批件1份;審批中心證明1份;證明你(單位)擅自在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的行為未經許可的事實。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機關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向你送達了《溫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溫城法罰告字[2015]第104-010號),你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現依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溫州市分行營業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以下無正文)
| 2015-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