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溫州市仰義后京村(后京電鍍基地68號地塊)
- 固定電話:
- (0577)88634155
- 經理:
- 高長貴
- 郵政編碼:
- 32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90663457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
- 簡稱:
- 欣豐電鍍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電鍍加工;鎖具制造;眼鏡制造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302000040688
- 發證機關:
- 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3年05月26日
- 注冊資本:
- 50(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溫州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13126697
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高長貴 | 50% | 人民幣25萬元 |
何小飛 | 50% | 人民幣25萬元 |
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何小飛;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高長貴;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何小飛;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高長貴;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2021-09-09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何小飛 | 高長貴 | 2021-09-09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電鍍加工;鎖具制造;眼鏡制造 | 一般經營項目: | 2015-10-20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電鍍加工(在浙江省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 | 2015-10-20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1171Q | 注冊號:40688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0-20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1171Q | 注冊號:40688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0-20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高長貴; 出資額: ; 姓名: 何小飛; 出資額: ; [新增] | 姓名: 高長貴; 出資額: ; 姓名: 何永紹; 出資額: ; [退出] | 2013-07-17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高長貴;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何小飛; 證件名稱: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新增] | 姓名: 高長貴;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何永紹;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退出] | 2013-07-17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高長貴; 出資額: 25; 百分比: 50%姓名: 何小飛; 出資額: 25; 百分比: 50% | 姓名: 高長貴; 出資額: 25; 百分比: 50% 姓名: 何永紹; 出資額: 25; 百分比: 50% | 2013-07-17 |
姓名: 高長貴;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姓名: 何小飛; 證件名稱: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 姓名: 高長貴;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何永紹;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2013-07-17 |
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高長貴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何小飛 | 監事 |
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鹿安監管罰〔2016〕 17 號 | 區安監局 | 當事人基本情況: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2日上午,局執法人員對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二樓電鍍車間正在進行電鍍作業,電鍍槽及電鍍車間內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三樓噴漆車間的噴漆房內正在進行噴漆作業,噴漆設備及噴漆房內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我局于2016年4月13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二樓電鍍車間以及電鍍槽、三樓噴漆車間以及噴漆設備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電鍍槽內使用到的氰化物和鉻化物為劇毒品,硫酸、鹽酸和硝酸為腐蝕品;噴漆設備內使用到的油漆和天那水為易燃液體。上述工作場所均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 上述違法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2016年4月12日,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記錄》1份,拍照的現場執法照片3張。 2、2016年4月14日,執法人員提取了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16年4月14日,執法人員對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1份。 4、2016年4月14日,執法人員對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員唐某某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1份,提取身份證復印件1份。 5、2016年4月14日,執法人員對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員張某某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1份,提取身份證復印件1份。 2016年5月6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溫鹿安監管罰告〔2016〕20號),當場由高某某簽收。同時,我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該公司二樓電鍍車間設有電鍍槽,電鍍過程中使用到劇毒品氰化物和鉻化物以及腐蝕品硫酸、硝酸和鹽酸;三樓噴漆車間設有噴漆設備,噴漆過程中使用到易燃液體油漆和天那水。上述作業場所均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但均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構成了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一萬以上二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的規定,依據《溫州市<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第十六條“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第二項處罰標準:“有3處以上5處以下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整改,處2萬5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萬5千元以上12萬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2千元以上1萬7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本局研究決定,對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處以: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溫州市工行黎明支行(地址:車站大道神力大廈),賬號*4,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鹿城區人民政府或者溫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 2016-05-10 |
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溫州市欣豐電鍍有限公司與王騰飛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04-28 | (2014)溫永甌商初字第1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