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菲洛形象設計機構:http://www.xifeiluo.com武漢希菲洛形象設計有限公司(SheFashionImageDesignCompany)成立于2009年3月8日,是一家專業為形象、專注為美麗的集時尚職業培訓、個人形象托管服務、企業形象管理、實體經營(色彩工作室)為一體的綜合職教機構,是中國領先的高端形象設計與管理機構。擁有國內的形象設計團隊和與時俱進的形象設計資源,采取中國先進的教學管理模式,為學員及愛美人士提供高質量的、新興的時尚職業課程,為個人及企業整體的形象打造和素質提升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未來三年,武漢希菲洛形象設計培訓學校將投資5000萬,立志于中國形象設計行業,引領亞洲時尚潮流,傾力打造一個親民的國際化品牌!
希菲洛培訓項目:色彩顧問培訓化妝造型培訓時尚美甲培訓禮儀培訓企業內訓整體形象設計培訓
希菲洛服務項目:個人形象設計管理新娘化妝跟妝舞臺演出化妝衣櫥整理陪同購物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武漢市洪山區街道口書香門第大廈1106室
- 經理:
- 楊浙江
- 電子郵件:
- nieziyu_2005@163.com
- 郵政編碼:
- 43007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8086009060 |
手機號碼 | 1347707335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武漢希菲洛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 簡稱:
- 希菲洛形象設計
- 主要經營產品:
- 化妝培訓 , 色彩顧問 , 形象設計 , 新娘跟妝 , 企業內訓
- 經營范圍:
- 個人及企業形象設計;企業管理咨詢及營銷策劃;禮儀慶典服務;服裝設計;演出服裝、化妝品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營業執照號碼:
- 914201115910783199
- 發證機關:
- 武漢市洪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地區編碼:
- 420111
- 組織機構代碼:
- 59107831-9
- 核準日期:
- 2016-03-22
- 經營期限:
- 2022-03-18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12年03月19日
- 職員人數:
- 50人
- 注冊資本:
- 人民幣10 萬元 (萬元)
- 公司官網:
- http://www.shefashion.cn
- 所屬行業:
- 企業形象設計 » 洪山區企業形象設計
- 所屬城市黃頁:
- 武漢企業網 » 洪山區 » 洪山區洪山
- 順企編碼:
- 13355314
武漢希菲洛形象設計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楊志慧 | 80% | 人民幣400.0萬元 |
楊志芬 | 20% | 人民幣100.0萬元 |
武漢希菲洛形象設計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變更變更 | 楊志慧:%; 楊志芬:%; | 楊志慧:%; 楊志芬:%; | 2018-05-18 |
注冊資本變更變更 | 500( + 4900% ) | 10 | 2018-05-18 |
期限變更變更 | 長期 | 2022-03-18 | 2018-05-18 |
其他事項備案 | 2018-02-06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嚴肖依(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新增] 楊志芬(監事) | 楊志芬(監事) 楊浙江(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 2018-02-06 |
名稱變更 | 武漢希菲洛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武漢希菲洛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 2018-02-06 |
聯絡員備案 | 孫煒 | 楊浙江 | 2018-02-06 |
負責人變更 | 嚴肖依 | 楊浙江 | 2018-02-06 |
經營范圍變更 | 企業管理咨詢;企業營銷策劃;企業形象策劃;個人及企業形象設計;商務信息咨詢;禮儀慶典服務;會議及展覽服務;服裝設計;廣告設計;演出服裝、化妝品的銷售。(依法須經審批的項目,經相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個人及企業形象設計;企業管理咨詢及營銷策劃;禮儀慶典服務;服裝設計;演出服裝、化妝品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18-02-06 |
投資人變更 | 嚴肖依(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新增] 楊志芬(監事) | 楊志芬(監事) 楊浙江(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 2018-02-06 |
武漢希菲洛形象設計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肖海盈與武漢希菲洛形象設計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裁定書 | 2016-07-18 | (2016)鄂0111執異42號 |
肖海盈與武漢希菲洛形象設計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 | 2016-11-01 | (2015)洪法執字第01247號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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