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4201511_02343 | 一、違法事實通過對2014年度檢查,我們發現該單位主要在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存在以下問題:(一)教育費附加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1025.38元,查補稅額1025.38元,其中教育費附加稅目1025.38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1025.38元,具體為:通過檢查,發現該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造成少繳稅種為教育費附加,稅目為教育費附加,品目為營業稅稅額1025.38元。(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1708.98元,查補稅額1708.98元,其中建制鎮稅目1708.98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1708.98元,具體為:通過檢查,發現該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造成少繳稅種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目為建制鎮,品目為建制鎮營業稅稅額1708.98元。(三)房產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296427元,查補稅額296427元,其中房產稅稅目296427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296427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應稅房產原值為3087715.63元未繳納房產稅,造成少繳房產稅296427元。(四)印花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8458.60元,查補稅額8458.60元,其中購銷合同稅目6334.40元、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2124.20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2124.20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7080666.67元(本)未繳納印花稅,造成少繳印花稅2124.20元。2、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6334.40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購銷合同21114766.67元(本)未繳納印花稅,造成少繳印花稅6334.40元。(五)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13199.90元,查補稅額13199.90元,其中延安市其他十二縣稅目13199.90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13199.90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其他十二縣城二等地區應稅土地面積2639.98平方米未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造成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13199.90元。(六)地方教育附加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683.59元,查補稅額683.59元,其中地方教育附加稅目683.59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683.59元,具體為:通過檢查,發現該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造成少繳稅種為地方教育附加,稅目為地方教育附加,品目為營業稅稅額683.59元。(七)營業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34179.47元,查補稅額34179.47元,其中建筑業稅目34179.47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34179.47元,具體為:通過檢查,發現該單位2014年1月1日取得的收入1139315.67元未繳納營業稅,造成少繳稅種為營業稅,稅目為建筑業,品目為安裝34179.47元。 | 延安市地方稅務局 | 定性與處罰意見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營業稅稅款34179.47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0.5倍的罰款17089.74元。2、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1708.98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0.5倍的罰款854.49元。3、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房產稅稅款296427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0.5倍的罰款148214元。4、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6334.4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0.5倍的罰款3167.2元。5、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2124.2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0.5倍的罰款1062.1元。6、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13199.9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0.5倍的罰款6599.95元。以上共計處于罰款43594.52元。沒收非法所得0元。 | | 2015-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