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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永康市世鵬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朱曉波 | 60% | 人民幣60.0萬元 |
朱紅霞 | 40% | 人民幣40.0萬元 |
永康市世鵬化工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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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危險化學品批發、零售(詳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 許可經營項目: 危險化學品批發、零售(具體詳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編號:永安監經(乙)字【2014】000009號,有效期至2017年3月2日) | 2016-04-11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5711W | 注冊號:47006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4-11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5711W | 注冊號:47006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4-11 |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有色金屬材料(危險物品除外),塑料粉末批發、零售 | 一般經營項目: 有色金屬、環保顏料(危險化學品除外),塑料粉末批發、零售 | 2014-03-05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危險化學品批發、零售(具體詳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編號:永安監經(乙)字【2014】000009號,有效期至2017年3月2日) | 許可經營項目: 危險化學品批發、零售(具體詳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編號:金安監經(乙)字【2011】000257HH,有效期至2014年3月3日) | 2014-03-05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浙江省金華市永康市城西新區花城西路號一街-號一樓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西城 | 住所: 永康市城南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江南 | 2014-03-05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浙江省金華市永康市城西新區花城西路28號一街35-37號一樓; 郵政編碼: 3213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西城 | 住所: 永康市城南路707號; 郵政編碼: 3213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江南 | 2014-03-05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有色金屬、環保顏料(危險化學品除外),塑料粉末批發、零售 | 一般經營項目: 有色金屬(鎢金屬、鉑族金屬等稀有金屬及危險品除外)、塑料粉末、環保顏料批發、零售 | 2011-04-12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朱紅霞;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朱曉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朱曉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 姓名: 朱紅霞;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朱曉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朱曉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 | 2011-04-12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朱紅霞;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朱曉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朱曉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 姓名: 朱紅霞;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朱曉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朱曉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 | 2011-04-12 |
永康市世鵬化工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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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曉波 | 執行董事 |
朱曉波 | 經理 |
朱紅霞 | 監事 |
永康市世鵬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永土資罰[2015]65號 | 市國土局 | 永康市國土資源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土資罰[2015]65號
被處罰人:永康市世鵬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曉波,男。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 經查,2014年8月,永康市世鵬化工有限公司未經法定機關批準,擅自在永康市城西新區花川村垃圾填埋場南側的土地上動工建設,至調查時止,已建有兩處一層高磚混結構的房屋、水泥硬化地面和圍墻,用途作堆放化工產品。經實地勘測,以上建筑占地面積共1162.22平方米,四至范圍:東至山,南至路,西至山,北至垃圾填埋場。經核對,永康市世鵬化工有限公司所占用的1162.22平方米土地權屬為花川村集體所有,在永康市西城街道土地利用現狀局部圖(2013年)中顯示為林地1109.24平方米、交通用地52.98平方米,在永康市西城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2006-2020年)中顯示為林地1162.2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015年4月24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永土資告[2015]65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永康市世鵬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和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屬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可以并處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敝幎?,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永康市世鵬化工有限公司將非法占用的1162.22平方米土地退還; 2.責令永康市世鵬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62.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3.對永康市世鵬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162.22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罰款,共計人民幣叁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整(¥3254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對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處罰決定,限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履行;對責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恢復土地原狀、處以罰款32542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限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罰款繳入建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財政局罰款代收代繳專戶(帳號:*48104001)。繳款之前請先到永康市國土資源局開具專用繳款單。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及副本兩份,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金華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 2015-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