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眾品鑫印刷有限公司是瓦楞紙箱、刀卡啤盒、出口紙箱等產品專業生產加工的私營合伙企業,公司總部設在寧波慈溪,紹興眾品鑫印刷有限公司擁有完整、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紹興眾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誠信、實力和產品質量獲得業界的認可。歡迎各界朋友蒞臨紹興眾品鑫印刷有限公司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紹興市靈芝鎮小善村 -
- 固定電話:
- 86-575-85339479
- 經理:
- 黃慶豐
- 郵政編碼:
- 315400
- 傳真號碼:
- 86-574-62992883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紹興眾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黃慶豐 | 81.01% | 人民幣128萬元 |
付麗萍 | 18.99% | 人民幣30萬元 |
紹興眾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付麗萍;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劉靜珠;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劉靜珠; : ; 職位: 經理; [新增] | 姓名: 付麗萍;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黃慶豐;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黃慶豐; : ; 職位: 經理; [退出] | 2021-04-02 |
聯系電話變更 | 2021-04-02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劉靜珠 | 黃慶豐 | 2021-04-02 |
經營范圍變更 | 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憑有效許可證經營); 生產、加工:紙箱;批發、零售:紙箱、包裝裝潢材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年底止)。 生產、加工:紙箱;批發、零售:紙箱、包裝裝潢材料。 | 2021-04-02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馬山街道東豆姜村原豆姜酒廠 | 紹興市靈芝鎮小善村 | 2021-04-02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7684W | 注冊號:83905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2-1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7684W | 注冊號:83905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2-16 |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年底止)。 | 許可經營項目: 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2年年底止)。 | 2013-04-26 |
紹興眾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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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慶豐 | 執行董事 |
黃慶豐 | 經理 |
付麗萍 | 監事 |
紹興眾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2015]紹越環罰字12號 | 區環保局 | 紹興市越城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越環罰字[2015]12號
紹興眾品鑫印刷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000083905 組織機構代碼:69827768-4 法定代表人:黃慶豐 地址:越城區靈芝鎮小善村 2015年8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單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單位廠房內建設有兩色印刷機1臺、單色印刷機1臺,均正在從事黃板紙箱印刷生產。涉嫌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制度及環?!叭瑫r”制度,我局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從事黃板紙箱印刷生產,主要生產設備有兩色印刷機1臺、單色印刷機1臺,已正式投入生產。你單位印刷生產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項目需要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未建成、未驗收,印刷機清洗污水通過墻體洞孔排到廠外雨水溝,并通過雨水溝流到廠區東面的河道。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略)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屬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紹越環罰聽告 [2015]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要求舉行聽證,也未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報告。以上事實,由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紹越環罰聽告 [2015]6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因該項目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條件,不責令你單位補辦手續。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但結合《紹興市環保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1-5”條第一款:“凡市、區(管委會)以及鎮政府明文規定必須搬遷、關停、取締的低端落后的規模以下小、微型企業,首次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對環境未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環保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或使用,及時清除環境違法行為污染結果的,可以不處罰款”。鑒于你單位屬于越城區“低小散”取締類企業,可以不處罰款。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責令你單位印刷生產項目停止生產。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或者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越城區環境保護局 2015年11月9日 | 2015-11-09 |
紹興眾品鑫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紹興山川紙業有限公司與紹興眾品鑫印刷有限公司、寧波眾品鑫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4-21 | (2015)紹柯商外初字第226號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