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余姚市小曹娥鎮朗海村 -
- 固定電話:
- (0574)
- 經理:
- 金國強
- 郵政編碼:
- 315400
- 傳真號碼:
- 86-0574-62914798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4-6291303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余姚市谷祥電鍍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毛偉平 | 95% | 人民幣47.5萬元 |
姚玲玲 | 5% | 人民幣2.5萬元 |
余姚市谷祥電鍍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姚蓮娥;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姚蓮娥;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毛桂珍;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毛偉平;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毛偉平; : ; 職位: 經理; [退出] 姓名: 毛桂珍; : ; 職位: 監事; | 2020-12-14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姚蓮娥 | 毛偉平 | 2020-12-14 |
名稱變更 | 寧波德偉電鍍科技有限公司 | 余姚市谷祥電鍍有限公司 | 2018-10-31 |
郵政編碼變更 | 新郵政編碼:315475 | 原郵政編碼:315423 | 2018-10-31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鎮海涂工業功能區寧興路號 | 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鎮朗海村 | 2018-10-31 |
經營范圍變更 | 電鍍技術、工業廢水處理技術的研發;金屬鍍鉻、鍍鎳、鍍銅、鍍錫、鍍鋅的加工;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化學品)的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金屬鍍鉻,鍍鎳,鍍銅,鍍錫,鍍鋅的加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18-10-31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姚玲玲; 出資額: .萬; [新增] 姓名: 毛偉平; 出資額: .萬; | 姓名: 金國強; 出資額: .萬; [退出] 姓名: 毛偉平; 出資額: .萬; 姓名: 金科; ; [退出] | 2018-03-12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毛偉平; : ; 職位: 經理 姓名: 毛偉平;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毛桂珍;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毛偉平; : ; 職位: 董事 姓名: 毛偉平; : ; 職位: 經理 姓名: 毛桂珍;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金國強; : ; 職位: 董事長 [退出] 姓名: 金科; : ; 職位: 董事 [退出] | 2018-03-12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9-07-17 | 2018-03-1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毛偉平 | 金國強 | 2018-03-12 |
余姚市谷祥電鍍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金國強 | 董事長 |
金科 | 董事 |
毛偉平 | 董事 |
毛桂珍 | 監事 |
毛偉平 | 經理 |
余姚市谷祥電鍍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余環罰字[2015]164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余 姚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余環罰字[2015]164號 被處罰人:余姚市谷祥電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國強,營業執照注冊號碼:330281000045967(1/1),組織機構代碼證號:71720849-0,地址:余姚市小曹娥鎮朗海村。 我局于2015年3月10日對被處罰人水污染物排放超總量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5年3月10日,我局對被處罰人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已查明,被處罰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鎮朗海村,專業從事各類產品的電鍍加工,于2013年2月26日通過寧波市環保局審批同意(甬環建[2013]116號)。目前廠區建有電鍍車間19只,共建有各類電鍍線25條,廠區有員工312人。經查,被處罰人2014年度共計新鮮用水量87204噸,核定廢水排放量70059.6噸,允許廢水排放量53623.8噸/年,廢水排放量已明顯超過整治驗收和環評審批允許的廢水排放總量。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幎?,已構成違法。有: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金國強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實; 2、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委托人與金國強是授權委托關系及身份等事實; 3、環評審查意見復印件一份,證明被處罰人有環評審查意見等事實; 4、2014年度自來水發票復印件一份、2014年度眾安廢水站排污費分攤表一份及2014年度應繳排污費核定通知書 一份,證明被處罰人用水量及排污量等事實; 5、2015年3月10日現場勘查筆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污水排放量等事實; 6、2015年3月16日對被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鎮朗海村,專業從事各類產品的電鍍加工,于2013年2月26日通過寧波市環保局審批同意(甬環建[2013]116號)。目前廠區建有電鍍車間19只,共建有各類電鍍線25條,廠區有員工312人。經查,被處罰人2014年度共計新鮮用水量87204噸,核定廢水排放量70059.6噸,允許廢水排放量53623.8噸/年,廢水排放量已明顯超過整治驗收和環評審批允許的廢水排放總量等證據為憑。 2015年6月2日,本局向被處罰人直接送達了余環罰聽告字[2015]15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钡囊幎ǎ揪譀Q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水污染物超總量排放的行為; 2、罰款人民幣叁萬玖仟元整。 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賬戶全稱:余姚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限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余姚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 2015-06-10 | ||
余環罰字[2016]95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余 姚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余環罰字[2016]95號 被處罰人:余姚市谷祥電鍍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號碼:330281000045967(1/1),組織機構代碼證號:71720849-0,法定代表人:金國強,地 址:余姚市小曹娥電鍍園區寧興路3號。 我局于2016年4月15日對被處罰人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6年4月12日,寧波環境監察支隊及余姚環保局對被處罰人進行了執法檢查?,F已查明,被處罰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電鍍園區寧興路3號,專業進行電鍍加工,共有6幢廠房19只車間,合計28條電鍍生產線,檢查發現一條金屬磷化線(5-2車間)正在生產,建有2個酸霧噴淋塔,其中一個噴淋泵損壞(1號塔),一個噴淋液(2號塔)PH試紙測試呈紅色,對該噴淋液進行采樣一瓶,經寧波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分析pH為2.33。經進一步調查,1號塔噴淋泵主要是因為運行時間較長,為突然性燒壞所致;2號塔噴淋液呈酸性,操作工添加片堿劑量不足和對新采購的片堿性能不熟悉所致。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钡囊幎?,已構成違法。有: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金國強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身份及經營者姓名等事實; 2、監測報告一份,證明你單位的噴淋液經檢測pH為2.33,屬于酸性,不符合噴淋液應為堿性等事實; 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及送達回證一份,證明你已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等事實; 4、2016年4月12日現場勘查筆錄一份及執法檢查照片10張,證明你單位正在生產,5-2車間相關廢氣設施不正常運行等事實; 5、2016年4月22日對法人代表金國強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在余姚市小曹娥電鍍園區寧興路3號,專業進行電鍍加工,共有6幢廠房19只車間,合計28條電鍍生產線,檢查發現一條金屬磷化線(5-2車間)正在生產,建有2個酸霧噴淋塔,其中一個噴淋泵損壞(1號塔),一個噴淋液(2號塔)PH試紙測試呈紅色,對該噴淋液進行采樣一瓶,經寧波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分析pH為2.33。經進一步調查,1號塔噴淋泵主要是因為運行時間較長,為突然性燒壞所致;2號塔噴淋液呈酸性,操作工添加片堿劑量不足和對新采購的片堿性能不熟悉所致; 6、你單位環評批復意見復印件、你單位自行提供日常巡查記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批復情況及日常巡查等事實,相關設施不正常運行非主觀故意。 2016年6月18日,本局向被處罰人直接送達了余環罰聽告字[2016]6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恢復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2、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 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賬戶全稱:待報解行政罰款收入-行政罰沒收入;開戶銀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限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余姚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 2016-07-01 |
余姚市谷祥電鍍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余姚市環境保護局、余姚市谷祥電鍍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 2017-01-18 | (2017)浙0281行審65號 |
寧波市鄞州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與余姚市谷祥電鍍有限公司、杜雄輝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7-02-28 | (2016)浙0281民初11231號 |
北京真維斯科技有限公司與余姚市谷祥電鍍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11-07 | (2016)浙0281民初963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