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余姚市蘭江街道郭相橋村 -
- 固定電話:
- (0574)
- 經理:
- 孟向前
- 郵政編碼:
- 315400
- 傳真號碼:
- 86-0574-62596792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4-6259867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
- 簡稱:
- 富盛化工
- 主要經營產品:
- 鹽酸 , 燒堿 , 硝酸 , 片堿 , 鹽酸 , 燒堿 , 硝酸 , 片堿
- 經營范圍:
- 有存放(儲存總面積:280m2,儲罐總容積:7495m3):其他危險化學品:正磷酸、鹽酸、亞硝酸鈉、硝酸鈉、三氧化鉻[無水]、氫氧化鈉溶液[含量≥30%]、氫氧化鈉、氫氟酸、硫酸、甲醛溶液、過氧化氫溶液[含量>8%]、次氯酸鈉溶液[含有效氯>5%]。無存放:其他危險化學品:正丁醇、乙酸正丁脂、乙酸乙酯、乙酸[含量>80%]、乙醚、...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281000027145
- 發證機關:
- 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核準日期:
- 2016-04-20
- 經營期限:
- 2020-10-18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0年10月19日
- 注冊資本:
- 256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通用有機試劑
- 所屬城市黃頁:
- 余姚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15690329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孟向前 | 60% | 人民幣1536.0萬元 |
宋佩玉 | 40% | 人民幣1024.0萬元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石油制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生物基材料銷售;專用化學產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進出口代理;棋牌室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理發服務;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分支機構經營場所設在:余姚市余姚中國塑料城國際商務中心2幢1001室余姚市中意寧波生態園興曹路2號) | 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化學品)、塑料原料及制品、凈水材料、塑料助劑、紡織印染助劑、電鍍材料(除危險化學品)的批發、零售;道路貨物運輸;自營和代理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除外;健身、三棋一牌服務、理發服務(限分公司經營);“一照多址”經營場所設在余姚市余姚中國塑料城國際商務中心2幢2003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21-12-14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孟曉雯; : ; 職位: 總經理; [新增] 姓名: 孟曉雯;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宋佩玉;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孟向前;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孟向前; : ; 職位: 總經理; [退出] 姓名: 宋佩玉; : ; 職位: 監事; | 2021-10-27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孟曉雯 | 孟向前 | 2021-10-27 |
經營范圍變更 | 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化學品)、塑料原料及制品、凈水材料、塑料助劑、紡織印染助劑、電鍍材料(除危險化學品)的批發、零售;道路貨物運輸;自營和代理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除外;健身、三棋一牌服務、理發服務(限分公司經營);“一照多址”經營場所設在余姚市余姚中國塑料城國際商務中心2幢2003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批發(票據貿易)(具體詳見甬B安經(2019)0037編號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貨運:普通貨運(普通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2.3項、5.1項、第8類)(劇毒化學品除外);塑料原料及制品、凈水材料、塑料助劑、紡織印染助劑、電鍍材料(除危險化學品)的批發、零售;健身、三棋一牌服務、理發服務(限分公司經營);“一照多址”經營場所設在余姚市余姚中國塑料城國際商務中心2幢2003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20-01-17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0-10-18 | 2019-12-17 |
經營范圍變更 | 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批發(票據貿易)(具體詳見甬B安經(2019)0037編號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貨運:普通貨運(普通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2.3項、5.1項、第8類)(劇毒化學品除外);塑料原料及制品、凈水材料、塑料助劑、紡織印染助劑、電鍍材料(除危險化學品)的批發、零售;健身、三棋一牌服務、理發服務(限分公司經營);“一照多址”經營場所設在余姚市余姚中國塑料城國際商務中心2幢2003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危險化學品的帶儲存經營(具體詳見甬市B安經(2016)0049編號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貨運:普通貨運(普通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2.3項、5.1項、第8類)(劇毒化學品除外);塑料原料及制品、凈水材料、塑料助劑、紡織印染助劑、電鍍材料(除危險化學品)的批發、零售;健身、三棋一牌服務、理發服務(限分公司經營);“一照多址”經營場所設在余姚市余姚中國塑料城國際商務中心2幢2003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19-11-05 |
經營范圍變更 | 危險化學品的帶儲存經營(具體詳見甬市B安經(2016)0049編號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貨運:普通貨運(普通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2.3項、5.1項、第8類)(劇毒化學品除外);塑料原料及制品、凈水材料、塑料助劑、紡織印染助劑、電鍍材料(除危險化學品)的批發、零售;健身、三棋一牌服務、理發服務(限分公司經營);“一照多址”經營場所設在余姚市余姚中國塑料城國際商務中心2幢2003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危險化學品的帶儲存經營(具體詳見甬市B安經(2016)0049編號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貨運:普通貨運(普通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2.3項、5.1項、第8類)(劇毒化學品除外);塑料原料及制品、凈水材料、塑料助劑、紡織印染助劑、電鍍材料(除危險化學品)的批發、零售;健身、三棋一牌服務、理發服務(限分公司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18-04-12 |
經營范圍變更 | 危險化學品的帶儲存經營(具體詳見甬市B安經(2016)0049編號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貨運:普通貨運(普通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2.3項、5.1項、第8類)(劇毒化學品除外);塑料原料及制品、凈水材料、塑料助劑、紡織印染助劑、電鍍材料(除危險化學品)的批發、零售;健身、三棋一牌服務、理發服務(限分公司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有存放(儲存總面積:280m2,儲罐總容積:7495m3):其他危險化學品:正磷酸、鹽酸、亞硝酸鈉、硝酸鈉、三氧化鉻[無水]、氫氧化鈉溶液[含量≥30%]、氫氧化鈉、氫氟酸、硫酸、甲醛溶液、過氧化氫溶液[含量>8%]、次氯酸鈉溶液[含有效氯>5%]。無存放:其他危險化學品:正丁醇、乙酸正丁脂、乙酸乙酯、乙酸[含量>80%]、乙醚、乙醇[無水]、硝酸鎳、硝酸鉀、硝酸、三氯甲烷、溶劑油[閉杯閃點≤60℃]、萘、氯酸鈉、六亞甲基四胺、硫磺、鄰苯二甲酸酐[含馬來酸酐大于05%]、金屬鈦粉[含水不低于25%,機械方法生產的,粒徑小于53微米;化學方法生產的,粒徑小于840微米]、2-甲基萘、2-甲基-1-丙醇、甲醇、甲苯、環己酮、二氯甲烷、1,3-二甲苯、1,2-二甲苯、2-丁酮、2-丙醇、1-丙醇、苯酚、苯、2-氨基乙醇、氨。(其中含易制爆化學品:硝酸鈉、硝酸、六亞甲基四胺、過氧化氫溶液[含量>8%]、硝酸鉀、硫磺、氯酸鈉)的帶儲存經營。貨運:普通貨運(普通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2.3項、5.1項、第8類)(劇毒化學品除外)。 凈水材料、塑料助劑、紡織印染助劑、電鍍材料(除危險化學品)的批發、零售;健身、三棋一牌服務、理發服務(限分公司經營)。 | 2018-03-23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0523W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4-20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有存放(儲存總面積:280m2,儲罐總容積:7495m3):其他危險化學品:正磷酸、鹽酸、亞硝酸鈉、硝酸鈉、三氧化鉻[無水]、氫氧化鈉溶液[含量≥30%]、氫氧化鈉、氫氟酸、硫酸、甲醛溶液、過氧化氫溶液[含量>8%]、次氯酸鈉溶液[含有效氯>5%]。無存放:其他危險化學品:正丁醇、乙酸正丁脂、乙酸乙酯、乙酸[含量>80%]、乙醚、乙醇[無水]、硝酸鎳、硝酸鉀、硝酸、三氯甲烷、溶劑油[閉杯閃點≤60℃]、萘、氯酸鈉、六亞甲基四胺、硫磺、鄰苯二甲酸酐[含馬來酸酐大于05%]、金屬鈦粉[含水不低于25%,機械方法生產的,粒徑小于53微米;化學方法生產的,粒徑小于840微米]、2-甲基萘、2-甲基-1-丙醇、甲醇、甲苯、環己酮、二氯甲烷、1,3-二甲苯、1,2-二甲苯、2-丁酮、2-丙醇、1-丙醇、苯酚、苯、2-氨基乙醇、氨。(其中含易制爆化學品:硝酸鈉、硝酸、六亞甲基四胺、過氧化氫溶液[含量>8%]、硝酸鉀、硫磺、氯酸鈉)的帶儲存經營。貨運:普通貨運(普通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2.3項、5.1項、第8類)(劇毒化學品除外)限止劇毒品運輸>。 | 許可經營項目: 有存放:過氧化氫[含量>60%,特許的]、硝酸鈉、亞硝酸鈉、三氧化鉻[無水]、甲醛溶液、氫氧化鈉、氫氟酸、正磷酸、氫氧化鈉溶液、鹽酸、硫酸、次氯酸鈉溶液[含有效氯>5%];無存放:氨[液化的,含氨>50%]、乙醚、苯、甲基苯、甲醇、乙醇[無水]、2-丙醇、1-丙醇、2-丁酮、乙酸乙酯、乙酸正丁酯、1,2-二甲苯、正丁醇、2-甲基-1-丙醇、環己酮、1,3-二甲苯、溶劑油、硫磺、金屬鈦粉[含水≥25%]、萘、2-甲基萘、六亞甲基四胺、硝酸鉀、硝酸鎳、苯酚、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醛溶液、2-氨基乙醇、硝酸[含硝酸≥70%]、乙酸[含量>80%]、鄰苯二甲酸酐;其中含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硫磺、六亞甲基四胺、硝酸鉀、硝酸鎳、過氧化氫[含量>60%,特許的]、硝酸鈉、硝酸[含硝酸≥70%]的帶儲存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8日)。貨運:普通貨運(普通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2.3項、5.1項、第8類)(劇毒化學品除外)?!聪拗箘《酒愤\輸〉(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經營)。 | 2016-04-20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孟向前 | 執行董事 |
宋佩玉 | 監事 |
孟向前 | 總經理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甬運罰決字[2015] 第3302003115000024號 | 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5年01月12日08時57分,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榮吉西路巡查時,發現浙B.L4922罐車有違章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并依法制作了現場筆錄。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宛小奎的陳述制作詢問筆錄后發現:該車駕駛員宛小奎駕駛浙B.L4922罐車沒有攜帶安全信息卡,上述行為屬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認定上述違法事實的證據有:現場筆錄一份、詢問筆錄一份、影像材料一份。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2015-01-15 | ||
甬環罰字[2015]36號 | 市環保局 | 寧波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甬環罰字[2015]36號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孟向前 注冊號:330281000027145 組織機構代碼:72513052-3 我局于2015年9月16日在現場執法中發現,你公司儲罐酸霧廢氣處理設施沒有保持正常使用,產生的酸性廢氣直排環境。我局對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 經過調查,現查明以下事實:你公司主要從事鹽酸、硫酸、液堿等危險化學品儲運、銷售經營,酸堿儲存庫項目2006年5月通過余姚環保局審批,2007年通過環保驗收。2015年9月16日,我局在現場執法中發現,你公司自2015年9月初以來,儲罐酸霧廢氣處理設施一直未在正常運行;檢查同時發現,廢氣收集管道破損,有黃色刺鼻廢氣從管道破損處冒出,現場對堿液噴淋水采樣,經監測,堿液噴淋水PH為15。2015年10月12日,我局再次對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破損管道已修復,廢氣處理設施已恢復運行,廢氣已達標排放。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具體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15年9月16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檢查時企業經營正常,建有大小儲罐21個,其中鹽酸儲罐12個,硫酸儲罐2個,液堿儲罐7個,總容積約6000m3。1套儲罐酸霧廢氣處理設施未在運行,現場對堿液噴淋水采樣,拍照6張。2015年10月12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檢查時發現破損管道已修復,廢氣處理設施已恢復運行。 2、2015年9月29日在對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李鳳江的調查詢問筆錄中,進一步證明你公司儲罐酸霧廢氣處理設施沒有保持正常使用,產生的酸性廢氣直排環境的違法事實。 3、2015年9月16日現場照片6張,證明你公司危險化學品儲罐存儲、儲罐酸霧廢氣處理設施停運等情況。 4、2015年9月25日監測報告1份,經監測,堿液噴淋水PH為15。2015年10月16日監測報告1份,經監測,酸霧廢氣已達標排放。 5、企業環保審批意見1份,證明你公司酸堿儲存庫項目通過環保審批。 6、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企業名稱、企業地址、經營范圍。 2015年11月2日,我局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甬環罰聽告字[2015]40號),于2015年11月4日送達。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舉行聽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四萬元。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江東支行(銀行地址:寧波市江東區中興路757-773號)繳納罰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內直接向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11月13日 | 2015-11-13 | ||
象公路罰[2016]03(41)0420號 |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 | 2016年10月18日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余承峻、孔海光在S19甬臺溫復線35K+800M進行檢查,浙BC584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黃避岙治超站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5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9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方樹洲。裝載貨物為燒堿,從浙江省寧波鎮洋化工發展有限公司到浙江省象山縣寧波海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機關于2016年10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象北公路罰告 03(41)04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象山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或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10-18 | ||
余環罰字[2016]103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余 姚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余環罰字[2016]103號 被處罰人: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碼:330281000027145,法定代表人:孟向前,地址:余姚市蘭江街道郭相橋村。 我局于2016年4月15日對被處罰人向水體排放酸液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6年4月15日,我局對被處罰人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已查明,被處罰人主要從事化學品貯存和銷售,已通過環評審批手續和“三同時”驗收手續。4月15日下午,被處罰人的一輛鹽酸槽罐車(車頭牌號為浙BC9858、車尾掛車牌號為浙BC578掛)在蘭江街道笙竹村城肖線上非法進行了廢水傾倒,傾倒點廢水PH試紙檢測呈紅色,傾倒廢水經溪渠最終進入外環境。執法人員將廢水傾倒點及槽罐車罐體殘留廢水樣品送至余姚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檢測,pH值分別為1.32和1.35,監測結果顯示該傾倒廢水已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經當事人交代,該槽罐車為鹽酸運輸車輛,由于當日該車輛需進行焊接修理,故對槽罐車罐體引入自來水進行了沖洗和降溫處理,隨后擅自將幾百公斤的稀釋后的鹽酸廢水進行了傾倒。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钡囊幎?,已構成違法。有: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孟向前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實; 2、駕駛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涉案槽罐車駕駛員姓名等事實; 3、監測報告一份,證明被處罰人傾倒的廢水進入外環境,廢水傾倒點及槽罐車罐體殘留廢水經檢測pH值為1.32和1.35,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等事實; 4、2016年4月15日現場勘查筆錄一份及執法檢查照片8張,證明被處罰人公司門口、廢水傾倒點、路面沉積廢水、路面沉積廢水PH試紙檢測呈紅色、涉案車輛指認現場(車頭)、涉案車輛指認現場(車尾)、傾倒點廢水采樣現場、罐體殘留廢水采樣現場等事實; 5、2016年4月15日對法定代表人孟向前及槽罐車駕駛員的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主要從事化學品貯存和銷售,已通過環評審批手續和“三同時”驗收手續。4月15日下午,被處罰人的一輛鹽酸槽罐車(車頭牌號為浙BC9858、車尾掛車牌號為浙BC578掛)在蘭江街道笙竹村城肖線上非法進行了廢水傾倒,傾倒點廢水PH試紙檢測呈紅色,傾倒廢水經溪渠最終進入外環境。執法人員將廢水傾倒點及槽罐車罐體殘留廢水樣品送至余姚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檢測,pH值分別為1.32和1.35,監測結果顯示該傾倒廢水已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經當事人交代,該槽罐車為鹽酸運輸車輛,由于當日該車輛需進行焊接修理,故對槽罐車罐體引入自來水進行了沖洗和降溫處理,隨后擅自將幾百公斤的稀釋后的鹽酸廢水進行了傾倒等證據為憑。 2016年6月8日,本局向被處罰人直接送達了余環罰聽告字[2016]6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罰款人民幣玖萬伍仟元整。 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待報解行政罰款收入-行政罰沒收入;開戶銀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限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 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余姚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 2016-07-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42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16K+300M進行檢查,浙BL52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5.7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5.7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國慶。裝載貨物為液堿,從郭相橋到周巷。本機關于2016年08月0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8月0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8-05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41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16K+300M進行檢查,浙BL52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4.5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5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國慶。裝載貨物為液堿,從郭相橋到周巷。本機關于2016年08月0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8月0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4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8-05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40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0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31330281329復線17K+800M進行檢查,浙BL52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4.2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2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國慶。裝載貨物為液堿,從小曹娥到黃家埠。本機關于2016年08月0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8月0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4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8-05 | ||
慈公路罰[2016]03(41)10219號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1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段建淼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C740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8.3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3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鄧翠華。裝載貨物為鹽酸,從鎮?;さ接嘁Α1緳C關于2016年06月2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6-21 | ||
慈公路罰[2016]03(41)10221號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09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陳群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C740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0.2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2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鄧翠華。裝載貨物為鹽酸,從鎮海化工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6-21 | ||
慈公路罰[2016]03(41)10220號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3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段建淼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C740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8.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鄧翠華。裝載貨物為鹽酸,從鎮?;さ接嘁?。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6-21 | ||
慈公路罰[2016]03(41)10218號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12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段建淼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C740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1.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鄧翠華。裝載貨物為鹽酸,從鎮海化工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6-21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
![]() | 21659978 | 富盛 | 化學原料 | 1 | 商標注冊申請中 | 2016-10-24 |
![]() | 5384553 | 富盛 | 化學原料 | 1 | 商標已注冊 | 2006-05-30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與寧波國海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3-01 | (2016)浙0281民初567號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與寧波國海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3-01 | (2016)浙0281民初566號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與新昌縣中發環保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9-09 | (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150號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與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6-11 | (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55號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與余姚市得泰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12-18 |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269號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與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 | 2015-12-14 | (2015)甬余執民字第2895號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與余姚市濱海軸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 | 2015-12-14 | (2015)甬余執民字第1664號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與余姚市得泰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12-18 |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269號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與寧波市福來特鋼管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4-20 | (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137號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
浙江舜聯貿易有限公司 | 孟向前 | 浙江省余姚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城興曹路2號 | 40.0%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危險品運輸車隊 | 余姚市西南街道蘭墅橋村長豐橋 | 2002-06-14 00:00:00.000 |
余姚市富盛化工有限公司富盛健身休閑會所 | 余姚市長安路250-255號 | 2010-05-24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