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寶化學危險品運輸車隊,辦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余姚市臨山鎮車站南西路25號,于2009年07月07日在余姚成立,我單位主要提供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
聯系方式
- 單位地址:
- 余姚市臨山鎮車站南西路25號 -
- 固定電話:
- (0574)
- 隊長:
- 任永寶
- 郵政編碼:
- 3154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5857430755 |
座機號碼 | 0547-205669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余姚市舜寶化學危險品運輸車隊
- 簡稱:
- 舜寶化學危險品運輸車隊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第3類、第4類、5.1項、第8類)(許可證件有效期至2017年06月06日)。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281000087620
- 發證機關:
- 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個人獨資企業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9年07月07日
- 所屬行業: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所屬城市黃頁:
- 余姚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15692368
余姚市舜寶化學危險品運輸車隊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任永寶 | 100% | 人民幣10萬元 |
余姚市舜寶化學危險品運輸車隊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資金數額變更 | 2021-07-29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任永寶; ; ; | 姓名: 任永寶; ; ; | 2021-07-29 |
經營范圍變更 | 貨運 :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第3類、4.1項、4.2項、4.3項、5.1項、第8類)(劇毒化學品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貨運 :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第3類、第4類、5.1項、第8類)(許可證件有效期至2017年06月06日)。 | 2017-06-14 |
- | 現聯絡員姓名:戚仰喬;現聯絡員固定電話:;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139.com;現聯絡員身份:;現聯絡人員:;現財務負責人姓名:戚仰喬;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139.com;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任永寶;原聯絡員固定電話:;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原聯絡員身份:;原聯絡人員:;原財務負責人姓名:任永寶;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6-14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769XU | 注冊號:87620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7-06-14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XU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69135769X | 2017-06-14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戚仰喬;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com;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戚仰喬;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com;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任永寶;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任永寶;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6-14 |
住所變更 | 住所: 余姚市臨山鎮車站南西路25號 郵政編碼: 31546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臨山鎮 | 住所: 流動經營(余姚市臨山鎮車站南西路25號起點) 郵政編碼: 31546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臨山鎮 | 2014-05-15 |
住所變更 | 住所: 余姚市臨山鎮車站南西路25號; 郵政編碼: 31546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臨山鎮 | 住所: 流動經營(余姚市臨山鎮車站南西路25號起點); 郵政編碼: 31546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臨山鎮 | 2014-05-15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流動經營(余姚市臨山鎮車站南西路25號起點) 郵政編碼: 31546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臨山鎮 | 住所: 余姚市臨山鎮車站南西路25號 郵政編碼: 31546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臨山鎮 | 2013-06-13 |
余姚市舜寶化學危險品運輸車隊的行政處罰
甬運罰決字[2015] 第3302003115000341號 | 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5年08月13日10時15分,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朝陽高速口巡查時,發現浙B.C9852普通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上前檢查,執法人員依法制作了現場筆錄,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汪新土的陳述制作詢問筆錄后證實:該車押運員在車內吸煙,該車GPS損壞了無法定位,上述行為屬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認定上述違法事實的證據有:現場筆錄一份、詢問筆錄一份、影像材料兩份。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2015-08-17 | ||
甬運罰決字[2016] 第3302003116000225號 | 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6年10月25日09時50分,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小港高速口巡查時,發現浙B.C9852普通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上前檢查,執法人員依法制作了現場筆錄,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汪新土的陳述制作詢問筆錄后證實:該車裝載了一車硫酸運往小港,該車尾部沒有安裝接地線,上述行為屬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認定上述違法事實的證據有:現場筆錄一份、詢問筆錄一份、影像材料一份。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捌佰元整。 | 2016-10-26 | ||
甬運罰決字[2016] 第3302003116000232號 | 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6年10月31日10時34分,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寧波北高速口巡查時,發現浙B.L6673廂式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上前檢查,執法人員依法制作了現場筆錄,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梁本明的陳述制作詢問筆錄后證實:該車無法出具當車次的電子路單,因此,該行為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捌佰元整。 | 2016-11-03 | ||
甬運罰決字[2016] 第3302003116000235號 | 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6年11月04日09時50分,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寧波朝陽高速出入口巡查時,發現浙B.C9852自卸車有違法嫌疑,于是上前檢查,執法人員依法制作了現場筆錄,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汪新土的陳述制作詢問筆錄后證實:該車內裝有250箱硫酸、100箱鹽酸和50桶氨水,因此,該行為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2016-11-07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020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213滸溪線28K+450M進行檢查,浙BC835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7.4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4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舜寶化學危險品運輸車隊所有,駕駛人為韓魁。裝載貨物為化學品,從余姚到河姆渡。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1-14 | ||
余運罰決字[2015] 第3302815115000257號 | 余姚市交通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3月09日13時30分,你(單位)的浙B.L2822牽引車在余姚市檢測站受理大廳因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運輸車輛被我單位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調查,該車自2014年11月18日檢測以后已于2015年02月13日到期,未按規定進行維護檢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現場筆錄、車輛二級維護記錄卡為證,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2015-03-09 |
余姚市舜寶化學危險品運輸車隊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陳永江與余姚市舜寶化學危險品運輸車隊、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 2014-06-27 | (2011)紹民初字第983號 |
陳永江與余姚市舜寶化學危險品運輸車隊、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 2014-06-20 | (2010)紹民初字第155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