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以群島建立的地級市舟山,舟山市定海區金塘鎮和建村,于2006年01月13日在舟山成立。在王戰帶領下,定海震發金屬材料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0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金屬材料銷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生活性廢舊物資回收、加工,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舟山市定海區金塘鎮和建村 -
- 固定電話:
- (0580)
- 經理:
- 王戰
- 郵政編碼:
- 316035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80-8052735 |
座機號碼 | 0580-292282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簡稱:
- 定海震發金屬材料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金屬材料銷售;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含危險廢物等涉及前置審批的商品)、生活性廢舊物資回收、加工。(凡涉及許可的憑證經營)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902000026098
- 發證機關:
-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6年01月13日
- 所屬行業:
- 金屬材料代理加盟 » 定海區金屬材料代理加盟
- 所屬城市黃頁:
- 舟山企業網 » 定海區 » 定海區金塘鎮
- 順企編碼:
- 16436210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王戰 | 60% | 人民幣30萬元 |
李紅珊 | 40% | 人民幣20萬元 |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1-01-12 | 2020-11-1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82014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10-25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82014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10-25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059 | 2008-09-22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59 | 2008-09-2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李紅珊;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李紅珊;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 | 2008-09-12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金屬材料銷售;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含危險廢物等涉及前置審批的商品)、生活性廢舊物資回收、加工。(凡涉及許可的憑證經營)行業代碼: 6364 | 經營范圍: 金屬材料銷售;廢舊物資回收。(凡涉及許可的憑證經營)行業代碼: 6364 | 2008-09-1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李紅珊;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李紅珊;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 | 2008-09-12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李紅珊; 出資額: 20; 百分比: 40%姓名: 王戰; 出資額: 30; 百分比: 60% | 姓名: 何美連; 出資額: 20; 百分比: 40% 姓名: 王戰; 出資額: 30; 百分比: 60% | 2007-05-21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李紅珊;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 | 姓名: 何美連;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 | 2007-05-21 |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王戰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李紅珊 | 監事 |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4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4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4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4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楊橋鎮王菜園行政村前王元17號的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4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楊橋鎮王菜園行政村前王元17號的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4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楊橋鎮王菜園行政村前王元17號的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4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楊橋鎮王菜園行政村前王元17號的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4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楊橋鎮王菜園行政村前王元17號的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4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楊橋鎮王菜園行政村前王元17號的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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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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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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