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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簡介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以群島建立的地級市舟山,舟山市定海區金塘鎮和建村,于2006年01月13日在舟山成立。在王戰帶領下,定海震發金屬材料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0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金屬材料銷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生活性廢舊物資回收、加工,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公司地址:
            舟山市定海區金塘鎮和建村 -
            固定電話:
            (0580)
            經理:
            王戰
            郵政編碼:
            316035
            順企®采購:
            請賣家聯系我
            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0580-8052735
            座機號碼0580-2922820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法人名稱: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簡稱:
            定海震發金屬材料
            主要經營產品:
            未提供
            經營范圍:
            金屬材料銷售;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含危險廢物等涉及前置審批的商品)、生活性廢舊物資回收、加工。(凡涉及許可的憑證經營)
            營業執照號碼:
            330902000026098
            發證機關: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法人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經營期限:
            永久
            經營狀態:
            存續
            成立時間:
            2006年01月13日
            所屬行業:
            金屬材料代理加盟 » 定海區金屬材料代理加盟
            所屬城市黃頁:
            舟山企業網 » 定海區 » 定海區金塘鎮
            順企編碼:
            16436210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出資比例出資額
            王戰60%人民幣30萬元
            李紅珊40%人民幣20萬元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變更后變更前時間
            經營期限變更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營業期限至: 2021-01-122020-11-16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82014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2016-10-25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82014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2016-10-25
            變更注冊號注冊號: 注冊號: 0592008-09-22
            注冊號升級注冊號: 注冊號: 592008-09-22
            法定代表人變更姓名: 李紅珊;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姓名: 李紅珊;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2008-09-12
            經營范圍變更經營范圍: 金屬材料銷售;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含危險廢物等涉及前置審批的商品)、生活性廢舊物資回收、加工。(凡涉及許可的憑證經營)行業代碼: 6364經營范圍: 金屬材料銷售;廢舊物資回收。(凡涉及許可的憑證經營)行業代碼: 63642008-09-12
            法定代表人變更姓名: 李紅珊;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姓名: 李紅珊;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 2008-09-12
            投資人變更姓名: 李紅珊; 出資額: 20; 百分比: 40%姓名: 王戰; 出資額: 30; 百分比: 60%姓名: 何美連; 出資額: 20; 百分比: 40% 姓名: 王戰; 出資額: 30; 百分比: 60% 2007-05-21
            法定代表人變更姓名: 李紅珊;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姓名: 何美連;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王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2007-05-21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職務
            王戰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李紅珊監事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5-14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5-14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5-14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5-14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楊橋鎮王菜園行政村前王元17號的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5-14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楊橋鎮王菜園行政村前王元17號的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5-14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楊橋鎮王菜園行政村前王元17號的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5-14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143號: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俊的詢問筆錄、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電焊絲,雇用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楊橋鎮王菜園行政村前王元17號的張俊駕駛該車裝運,從江蘇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84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84噸,超重7.84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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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日期編號
            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與舟山市億通螺桿制造廠、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10-20 (2016)浙0902民初2939號
            李文全與舟山海印印業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審2014-06-20 (2013)舟定民初字第503號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地址成立時間
            舟山市定海震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鹽倉分公司舟山市定海鹽倉街道金達路10號2009-02-18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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