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公管〔2015〕罰第1020105號 |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05號: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超限運輸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銘友的詢問筆錄、浙L10993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10993重型普通貨車屬于3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4月22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雜貨,雇用張銘友駕駛該車裝運,從寧波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35.6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35.6噸,超重5.6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4-22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05號 |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05號: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超限運輸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銘友的詢問筆錄、浙L10993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10993重型普通貨車屬于3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4月22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雜貨,雇用張銘友駕駛該車裝運,從寧波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35.6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35.6噸,超重5.6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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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35.6噸,超重5.6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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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35.6噸,超重5.6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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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35.6噸,超重5.6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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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35.6噸,超重5.6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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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35.6噸,超重5.6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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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35.6噸,超重5.6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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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35.6噸,超重5.6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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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35.6噸,超重5.6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4-22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05號 |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105號: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超限運輸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張銘友的詢問筆錄、浙L10993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10993重型普通貨車屬于3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4月22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雜貨,雇用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渠陽鎮渠陽中路243號的張銘友駕駛該車裝運,從寧波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35.6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35.6噸,超重5.6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罰款陸佰元整(¥:6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4-22 |
定運罰決字[2016] 第3309025116100118號 | | 定海區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6年08月23日10時00分,定海區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中集園區內中通物流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6年8月21日有貨物托運單五單,單號為004952090、004952091、004952092、004952093、004952095,其中單號為004952095的貨運單進行了實名登記,其余回單未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違反《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 | 2016-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