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公路罰[2016]03(41)10030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4年11月20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6.7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7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9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1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4年12月25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0.5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5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9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2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2月09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7.1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1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9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3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4月22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3.2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8.2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9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4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5月09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9.7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7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9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5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7月09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1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9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6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7月17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9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7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9月12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9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8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9月18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84.7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9.7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9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9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15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0.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0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0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16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80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5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0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1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24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1.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0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2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28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0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3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1月26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5.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0.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0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4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04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7.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0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5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7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7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0 |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6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31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7.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0 |
甬公路罰[2016]03(41)0024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1月08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83.1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8.1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002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9 |
北公路罰[2016]03(41)10014號 | |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15日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鄒海、沈魏在S319甬余線10K+050M進行檢查,浙LA281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9甬余線10K+050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秦海朋。裝載貨物為鋼管,從駱駝新城工業區到高橋工業區。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北北公路罰告 03(41)1001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江北區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6 |
北公路罰[2016]03(41)0005號 | |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1月06日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鄒海、沈魏在S319甬余線10K+050M進行檢查,浙LA281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9甬余線10K+050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1.1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1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秦海朋。裝載貨物為鋼管,從駱駝新城工業區到高橋工業區。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江北區慈城鎮觀莊養護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北北公路罰告 03(41)000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江北區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6 |
鎮公路罰[2015]03(41)0100號 | | 鎮海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2月02日 鎮海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包建明、施慶在X613330211沿海北線3K+300進行檢查,浙L.A22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沿海北線0K+200(道路運輸安全稽查大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4.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4.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鮑亞偉。裝載貨物為鋼卷,從上海到駱駝有色金屬。本機關于2015年02月0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道路運輸安全稽查大隊停車場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2月0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鎮北公路罰告 03(41)010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鎮海區住房和建設交通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2-02 |
鄞公路罰[2015]03(41)0372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1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華、張潮偉在X316330212奉化-錢湖17K+300M進行檢查,浙LA22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8.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8.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鮑亞偉。裝載貨物為卷,從鎮海到下應。本機關于2015年04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4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37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鄞州區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4-17 |
鄞公路罰[2015]03(41)0973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橫街-少白04K+100M進行檢查,浙LA33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耿玉寶。裝載貨物為聚醚多元醇,從北侖到空港海關。本機關于2015年07月2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2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97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7-28 |
鄞公路罰[2015]03(41)1134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0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張潮偉、王華在X033330212五鄉鎮寶幢-瞻岐鎮00K+100M進行檢查,浙LA281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2.2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2.2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新民。裝載貨物為方鋼,從掌起到下應。本機關于2015年09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9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1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9-01 |
鄞公路罰[2015]03(41)1293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1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華、張潮偉在X316330212奉化-錢湖18K+100M進行檢查,浙LA281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5.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5.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功勛。裝載貨物為鋅錠,從奉化到云龍。本機關于2015年10月1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29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15 |
象公路罰[2015]03(41)0056號 | |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01日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宋文彬、杜宗陽在S19甬臺溫復線35K+800M進行檢查,浙LA28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黃避岙治超站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賴順濱。裝載貨物為大型物件,從黃避岙到蒲門。本機關于2015年04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黃避岙治超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4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象北公路罰告 03(41)005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象山縣交通運輸局或者象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象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4-01 |
象公路罰[2015]03(40)0110號 | |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5日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宋文彬、孔海光在S19甬臺溫復線35K+800M進行檢查,浙LA28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黃避岙治超站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0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0)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賴順濱。裝載貨物為大型物件,從黃避岙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象北公路罰告 03(40)01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1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象山縣交通運輸局或者象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象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5 |
寧公路罰[2015]03(41)0510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9月10日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日鋼、江圳波在S311象西線48K+100M進行檢查,浙LA250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朱振德。裝載貨物為石子,從深?南溪村同半山隧道到深?加油站。本機關于2015年09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9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05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