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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公司簡介

            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位于以群島建立的地級市舟山,岱山縣東沙鎮橋頭上街,于2004年10月29日在舟山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800萬元,在潘英杰帶領下,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1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許可經營項目: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國際運輸:國際貨物運輸;貨物運輸保險代理。 一般經營項目: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自有房屋租賃服務,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公司地址:
            岱山縣東沙鎮橋頭上街 -
            固定電話:
            0574-26873658
            經理:
            潘英杰
            郵政編碼:
            316000
            順企®采購:
            請賣家聯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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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法人名稱:
            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簡稱:
            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
            主要經營產品:
            許可經營項目:貨運:普通貨運 , 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 , 國際運輸:國際貨物運輸 , 貨物運輸保險代理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 ,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12月07日) , 一般經營項目:國際貨物運輸代理
            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國際運輸:國際貨物運輸;貨物運輸保險代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12月07日)? 一般經營項目: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自有房屋租賃服務。
            營業執照號碼:
            330921000000067
            發證機關:
            岱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人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核準日期:
            2010-05-07
            經營期限:
            2034-10-28
            經營狀態:
            在業
            成立時間:
            2004年10月29日
            注冊資本:
            800萬元 (萬元)
            所屬行業:
            集裝箱 » 岱山縣集裝箱
            所屬城市黃頁:
            舟山企業網 » 岱山縣 » 岱山縣東沙鎮
            順企編碼:
            27157919

            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出資比例出資額
            潘英杰90%人民幣720.0萬元
            王彩君10%人民幣80.0萬元

            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變更后變更前時間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一般經營項目: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自有房屋租賃服務。一般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國際運輸:國際貨物運輸;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保險代理,機動車輛保險代理;公司自有房屋租賃服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至2009年12月07日)2010-05-07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國際運輸:國際貨物運輸;貨物運輸保險代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12月07日)許可經營項目:2010-05-07
            經營范圍變更經營范圍: 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國際運輸:國際貨物運輸;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保險代理,機動車輛保險代理;公司自有房屋租賃服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至2009年12月07日)行業代碼: 5220經營范圍: 貨運(普通貨運,國際集裝箱運輸);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保險代理;機動車輛保險代理;公司自有房屋租賃服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08年6月25日,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至2009年12月07日)。行業代碼: 52202009-05-12
            經營范圍變更經營范圍: 貨運(普通貨運,國際集裝箱運輸);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貨運運輸保險代理;機動車輛保險代理;公司自有房屋租賃服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08年6月25日,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至2009年12月07日)。行業代碼: 5200經營范圍: 貨運(國際集裝箱運輸);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自有房屋租賃服務。行業代碼: 52002007-10-11
            經營范圍變更經營范圍: 貨運(國際集裝箱運輸);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自有房屋租賃服務。行業代碼: 5200經營范圍: 貨運(國際集裝箱運輸)。行業代碼: 52002007-07-04
            變更注冊號9292007-07-04
            投資人備案姓名: 王彩君; 出資額: ; 姓名: 潘英杰; 出資額: ; [新增]姓名: 王彩君; 出資額: ; 企業名稱: 浙江英杰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退出]2007-07-04
            投資人變更姓名: 王彩君; 出資額: 80; 百分比: 10%姓名: 潘英杰; 出資額: 720; 百分比: 90%姓名: 王彩君; 出資額: 80; 百分比: 10% 企業名稱: 浙江英杰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 出資額: 72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2007-07-04
            9292007-07-04
            投資人備案姓名: 王彩君;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 企業名稱: 浙江英杰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英杰; 出資額: ; ; 住所: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企業名稱: 浙江英杰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英杰; 出資額: ; ; 住所: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姓名: 王彩君;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 2006-04-10

            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職務
            潘英杰執行董事
            王彩君監事

            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0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4年11月20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6.7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7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9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1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4年12月25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0.5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5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9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2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02月09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7.1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1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9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3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04月22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3.2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8.2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9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4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05月09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9.7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7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9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5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07月09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1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9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6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07月17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9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7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09月12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9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8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09月18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84.7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9.7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9
            甬公路罰[2016]03(41)10039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0月15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0.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3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10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0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0月16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80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5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10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1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0月24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1.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10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2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0月28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10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3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1月26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5.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0.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10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4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2月04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7.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10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5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7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10
            甬公路罰[2016]03(41)10046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67.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04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10
            甬公路罰[2016]03(41)0024號寧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1月08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LA313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83.1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8.1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呂建波。裝載貨物為鋼帶,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002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9
            北公路罰[2016]03(41)10014號江北區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15日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鄒海、沈魏在S319甬余線10K+050M進行檢查,浙LA281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9甬余線10K+050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秦海朋。裝載貨物為鋼管,從駱駝新城工業區到高橋工業區。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北北公路罰告 03(41)1001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江北區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6
            北公路罰[2016]03(41)0005號江北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1月06日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鄒海、沈魏在S319甬余線10K+050M進行檢查,浙LA281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9甬余線10K+050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1.1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1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秦海朋。裝載貨物為鋼管,從駱駝新城工業區到高橋工業區。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江北區慈城鎮觀莊養護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北北公路罰告 03(41)000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江北區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1-06
            鎮公路罰[2015]03(41)0100號鎮海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2月02日 鎮海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包建明、施慶在X613330211沿海北線3K+300進行檢查,浙L.A22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沿海北線0K+200(道路運輸安全稽查大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4.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4.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鮑亞偉。裝載貨物為鋼卷,從上海到駱駝有色金屬。本機關于2015年02月0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道路運輸安全稽查大隊停車場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2月0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鎮北公路罰告 03(41)010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鎮海區住房和建設交通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2-02
            鄞公路罰[2015]03(41)0372號鄞州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華、張潮偉在X316330212奉化-錢湖17K+300M進行檢查,浙LA22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8.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8.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鮑亞偉。裝載貨物為卷,從鎮海到下應。本機關于2015年04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4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37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鄞州區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4-17
            鄞公路罰[2015]03(41)0973號鄞州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2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橫街-少白04K+100M進行檢查,浙LA33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耿玉寶。裝載貨物為聚醚多元醇,從北侖到空港海關。本機關于2015年07月2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2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97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7-28
            鄞公路罰[2015]03(41)1134號鄞州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張潮偉、王華在X033330212五鄉鎮寶幢-瞻岐鎮00K+100M進行檢查,浙LA281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2.2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2.2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新民。裝載貨物為方鋼,從掌起到下應。本機關于2015年09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9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1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9-01
            鄞公路罰[2015]03(41)1293號鄞州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1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華、張潮偉在X316330212奉化-錢湖18K+100M進行檢查,浙LA281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5.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5.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功勛。裝載貨物為鋅錠,從奉化到云龍。本機關于2015年10月1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29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0-15
            象公路罰[2015]03(41)0056號象山縣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01日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宋文彬、杜宗陽在S19甬臺溫復線35K+800M進行檢查,浙LA28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黃避岙治超站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賴順濱。裝載貨物為大型物件,從黃避岙到蒲門。本機關于2015年04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黃避岙治超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4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象北公路罰告 03(41)005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象山縣交通運輸局或者象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象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4-01
            象公路罰[2015]03(40)0110號象山縣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5日 象山縣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宋文彬、孔海光在S19甬臺溫復線35K+800M進行檢查,浙LA28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黃避岙治超站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0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0)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賴順濱。裝載貨物為大型物件,從黃避岙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象北公路罰告 03(40)01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1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象山縣交通運輸局或者象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象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15
            寧公路罰[2015]03(41)0510號寧??h公路管理局2015年09月10日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日鋼、江圳波在S311象西線48K+100M進行檢查,浙LA250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朱振德。裝載貨物為石子,從深?南溪村同半山隧道到深?加油站。本機關于2015年09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9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05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9-11

            浙江英之杰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日期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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