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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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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80-2267104
- 經理:
- 黃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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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j206451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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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舟山海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10000萬元 |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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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費丹妹;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魏文通;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魏文通; : ; 職位: 經理; | 姓名: 劉超; : ; 職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姜斌; : ; 職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戴海燕; : ; 職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費丹妹;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馬海華; : ; 職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魏文通;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魏文通; : ; 職位: 經理; | 2021-12-21 |
章程備案 | - | - | 2021-12-21 |
住所變更 | 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舟山市定海區千島街道海天大道號行政中心號樓(城建大樓)樓(自主申報)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千島路號建設大廈A座樓(自貿試驗區內) | 2019-12-16 |
章程備案 | - | - | 2019-12-16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舟山海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 [新增] | 企業名稱: 舟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退出] | 2019-12-16 |
經營范圍變更 | 承擔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代建;承擔建筑工程等其他建設項目的代建;房地產開發和經營;不動產運營和管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城市綜合開發;建筑材料、金屬材料、木材、裝璜裝飾材料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19-12-16 |
企業類型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 全民所有制 | 2019-12-16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劉超;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姜斌;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戴海燕;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費丹妹;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馬海華;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魏文通;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魏文通; : ; 職位: 經理; | 姓名: 魏文通; : ; 職位: 總經理; | 2019-12-16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丁張娜;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戴海燕;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蔣旭東;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戴海燕;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9-12-16 |
名稱變更 | 舟山市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 | 2019-12-16 |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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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軍 | 總經理 |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的行政處罰
舟土資定罰字〔2015〕38號 | 市國土資源局 | 本機關于2015年2月10日對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涉嫌違法占地一案立案調查。經查: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于2013年3月擅自在定海區城東街道洋岙社區城東公交總站東側三角綠地進行改造工程,建造城市雕塑,用地面積為1227平方米。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地類均為農用地(草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該地塊均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事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勘測圖、詢問筆錄、違法現場照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在定海區城東街道洋岙社區城東公交總站東側三角綠地進行改造工程,建造城市雕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非法占地事實,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機關已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向該單位進行了聽證告知,該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舟山市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執行標準》的規定,作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122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上非法建造的城市雕塑及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227平方米土地的違法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2454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對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1227平方米土地和恢復土地原狀的行政處罰決定,限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履行;對拆除非法建造的城市雕塑及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決定,限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對罰款人民幣2454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舟山市國土資源局 2015年4月2 日 | 2015-04-02 | ||||||||||||||||
(2015)舟綜執第53號 |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 舟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摘要信息(公開)
| 2015-08-24 |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舟山市國土資源局與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4-08-12 | (2014)舟定行審字第51號 |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與浙江鴻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3-01 | (2016)浙0902執39號 |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與浙江鴻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11-04 | (2015)舟定民初字第818號 |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與浙江鴻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3-01 | (2016)浙0902執39號 |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與舟山現代婦科醫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10-15 | (2015)舟定民初字第817號 |
舟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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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臨城新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劉忠靈 | 舟山市臨城田螺峙前山14號 | 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