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主要經營炒貨等。公司秉承"顧客至上,銳意進取"的經營理念,堅持"客戶第一"的原則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歡迎惠顧!
諸暨市美香諾食品有限公司,辦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諸暨市阮市鎮包村后旺橋旁,于2010年01月12日在諸暨成立,我公司主要提供生產: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諸暨市阮市鎮包村后旺橋旁 -
- 固定電話:
- 86-0575-87690788
- 經理:
- 馬志培
- 郵政編碼:
- 311826
- 傳真號碼:
- -0575-87690788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75858931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諸暨市美香諾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馬志培 | 51% | 人民幣153.0萬元 |
馬威忠 | 49% | 人民幣147.0萬元 |
諸暨市美香諾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馬志培; ; ; 姓名: 馬威忠; ; ; [新增] | 姓名: 馬志培; ; ; 姓名: 章美; ; ; [退出] | 2021-07-21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30-01-11 | 2021-07-21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馬威忠;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馬志培; : ; 職位: 經理; 姓名: 馬志培; : ; 職位: 執行董事; | 姓名: 章美;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馬志培; : ; 職位: 經理; 姓名: 馬志培; : ; 職位: 執行董事; | 2021-07-21 |
經營范圍變更 | 許可項目:食品生產;食品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 生產: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憑有效許可證經營);食品經營(具體經營項目以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核定的為準)。 | 2021-01-04 |
經營范圍變更 | 生產: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憑有效許可證經營);食品經營(具體經營項目以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核定的為準)。 | 生產: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烘炒類、油炸類)(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 | 2019-11-18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紹興市諸暨市店口鎮包村村后旺自然村號- | 諸暨市阮市鎮包村后旺橋旁 | 2019-11-18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358X4 | 注冊號:68396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24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358X4 | 注冊號:68396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24 |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生產: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烘炒類、油炸類)(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 | 許可經營項目: 生產: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烘炒類)(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4日) | 2013-04-15 |
實收資本變更 | 300( + 1400% ) | 20 | 2011-04-08 |
諸暨市美香諾食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章美 | 監事 |
馬志培 | 經理 |
馬志培 | 執行董事 |
諸暨市美香諾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諸環罰字〔2015〕193號 | 市環保局 |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諸環罰字〔2015〕193號
諸暨市美香諾食品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69953358-x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1000068396 營業執照注冊地:阮市鎮包村后旺橋旁 法人代表:馬志培 違法行為發生地址:阮市鎮包村村 2015年10月20日,經我局現場查實,你(單位)在阮市鎮包村村的炒貨加工項目未經環保審批且污染物處理設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產,在生產過程中向大氣排放污染物。2015年10月21日我局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經審查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實。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人代表(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 2、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授權委托情況及受委托人基本情況; 3、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4張,證明2015年10月20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從事炒貨加工和環保處理設施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現狀; 4、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和炒貨加工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審批且污染物處理設施不符合環保要求,擅自投入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非法排污的事實。 2015年10月23日,我局作出《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193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并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送達。你(單位)收到后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193號)、《諸暨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單位)炒貨加工項目未經環保審批且污染物處理設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產,在生產過程中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就你(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炒貨加工; 2、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收款單位: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諸暨紅旗路支行; 帳號:*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環城東路968號水業大廈705室 郵政編碼:311800 聯 系 人:王 昀 電 話:87029695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11月6日 | 2015-11-06 | ||
(諸)質監罰字[2016] 5號 | 市質監局 | 諸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諸)質監罰字[2016] 5號 當事人:諸暨市美香諾食品有限公司 當事人生產的批號或生產日期“20151104”的瓜子標注凈含量“5kg”,經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抽樣檢測,平均實際含量是“4.966kg”,判為不合格。2015年12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2015)DLAA-0645],當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因涉嫌生產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其標注含量的瓜子,2016年1月8日,本局正式立案,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馬志培依法進行了調查,1月20日,調查終結。 經本局查明:當事人生產同批次經檢驗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其標注含量的瓜子肆拾玖箱 (49箱),計貳佰肆拾伍千克(245kg),成本價7.00元/ kg。當事人以8.20元/ kg的價格將該批瓜子銷售給義烏市一個叫陳偉軍的客戶,貨值2009.00元。 以上事實主要有如下等證據所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證據(二):浙江省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抽樣單(000246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檢驗報告[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2015)DLAA-0645]各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其標注含量的瓜子產品的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調查筆錄1份,記錄當事人生產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其標注含量的瓜子產品及其數量、單價、金額與銷售情況等違法事實。 2016年1月2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擬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其標注含量的瓜子的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予處罰。綜上,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責令改正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3000元整(大寫:叁仟元整)。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清罰款(開戶戶名: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諸暨紅旗路支行,帳號: *000105101),并履行其余處罰決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不服以上行政處罰的,可以在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諸暨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諸暨市人民法院起訴。復議、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訴訟,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諸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蓋章)
2016年1月29日
附:本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條文 1、《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span> 2、《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 2016-01-29 |
諸暨市美香諾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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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706063 | 金百合 | 食品 | 29 | 商標注冊申請完成 | 2012-11-06 |
![]() | 3203455 | 年年樂 | 食品 | 29 | 商標續展完成 | 2002-06-10 |
![]() | 1995306 | 美香諾 | 食品 | 29 | 商標續展完成 | 200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