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諸暨市楓橋鎮鐘山村 -
- 固定電話:
- (0575)87042298
- 經理:
- 駱巧英
- 郵政編碼:
- 311800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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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486558543 |
手機號碼 | 13905859082 |
手機號碼 | 186585532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諸暨海峰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駱巧英 | 120.0(2009-01-15) | |
馬祿苗 | 80.0(2009-01-15) |
諸暨海峰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范圍變更 |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普通貨物運輸(以上兩項經營范圍具體經營項目以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核定的為準);貨物裝卸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普通貨物運輸(以上兩項經營范圍具體經營項目以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核定的為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20-01-06 |
章程修正案備案 | - | - | 2020-01-06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鐘山村 | 諸暨市楓橋鎮鐘山村 | 2019-04-18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馬平海;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馬平海;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張秀英;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馬祿苗;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9-04-18 |
經營范圍變更 |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普通貨物運輸(以上兩項經營范圍具體經營項目以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核定的為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貨運:普通貨物運輸:站場:貨運站(場)經營(貨物集散、貨運配載、貨運代理、倉儲理貨)(有效期至2016年1月7日) | 2019-04-18 |
章程備案 | - | - | 2019-04-18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19-01-14 | 2019-04-18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868 | 注冊號:41048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8-0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868 | 注冊號:41048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8-02 | |
實收資本變更 | 200( + 100% ) | 100 | 2012-04-13 |
諸暨海峰物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駱巧英 | 執行董事 |
駱巧英 | 經理 |
馬祿苗 | 監事 |
諸暨海峰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柯公路簡罰〔2015〕A177-a號 | 柯橋區公路管理處 | 2015年05月15日02時10分駕駛員楊華鋒駕駛車牌號為浙DG1820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裝運廢鐵從紹興楊汛橋到杭州,途經錢陶線7K+200M時,紹興市柯橋區公路管理處執法人員發現該車有違法超限運輸行駛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導至紹興市柯橋區公路管理處處部進行調查處理。經檢測,車貨總質量6843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關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中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超限13430KG,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已構成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 2015-05-16 | ||
[2016]東公路罰字第028號 | 市交通局(市道路運輸管理所,市公路段) |
公路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公路[2016]罰字第 028 號 行政相對人: 諸暨海峰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紹興市諸暨市楓橋鎮鐘山村 當事人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行駛公路一案,經本機構依法審理,現查明:當事人 姜丙隨 于 2016年04月14日06:02 駕駛 浙DG1820 車 從 義烏 運 鋼卷 到 東陽 ,途經 S211 70K+000 被路政執法人員巡查查獲。經現場檢測,該車 超限12.94噸 , 未辦理超限運輸合法手續。行政相對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綜上所述,本機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本機構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行政相對人 諸暨海峰物流有限公司 處以罰款人民幣 柒佰元整 的處罰。 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要求當場代繳罰款或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東陽市農業銀行交繳罰款。逾期不按規定交繳罰款的,本機構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相對人對本處罰決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陽市交通局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東陽市人民法院起訴。 浙江省東陽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 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 2016-04-14 |
諸暨海峰物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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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海峰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良渚街道安溪路7號3幢111室 | 2020-05-06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