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主要經營軸承套圈,軸承等。公司秉承"顧客至上,銳意進取"的經營理念,堅持"客戶第一"的原則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歡迎惠顧!
杭州富陽嘉德利軸承有限公司,辦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杭州富陽區東洲街道民聯村,于2005年12月01日在富陽成立,我公司主要提供軸承套圈 ; 軸承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富陽區東洲街道民聯村 -
- 固定電話:
- 86-0571-63469828
- 經理:
- 金磊
- 郵政編碼:
- 311400
- 傳真號碼:
- 86-0571-63469838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1-8719100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杭州富陽嘉德利軸承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金磊 | 96.67% | 人民幣290.0萬元 |
翁惠安 | 3.33% | 人民幣10.0萬元 |
杭州富陽嘉德利軸承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金磊; ; 百分比: .%; 姓名: 翁惠安; ; 百分比: .%; | 姓名: 金磊; ; ; 姓名: 翁惠安; ; ; | 2021-12-23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民聯村 | 杭州富陽區東洲街道民聯村 | 2021-12-23 |
注冊資本變更 | 2021-12-23 | ||
郵政編碼變更 | 新郵政編碼:311400 | 原郵政編碼:311401 | 2021-12-23 |
住所變更 | 住所: 杭州富陽區東洲街道民聯村; 電話:; | 住所: 富陽市東洲街道民聯村; 電話:; | 2016-03-2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2582C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3-22 | |
住所變更 | 住所: 杭州富陽區東洲街道民聯村 電話: | 住所: 富陽市東洲街道民聯村 電話: | 2016-03-22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2582C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3-22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富陽市東洲街道民聯村 一般經營項目: 軸承及軸承配件銷售 小型機械及配件制造 小五金加工。 許可經營項目: 電話: | 住所: 富陽市東洲街道張家村 一般經營項目: 無。 許可經營項目: 軸承及其配件制造 小五金加工。 電話: | 2015-02-03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富陽市東洲街道民聯村; 一般經營項目: 軸承及軸承配件銷售;小型機械及配件制造;小五金加工。; 許可經營項目: ; 電話:; | 住所: 富陽市東洲街道張家村; 一般經營項目: 無。; 許可經營項目: 軸承及其配件制造;小五金加工。; 電話:; | 2015-02-03 |
杭州富陽嘉德利軸承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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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磊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翁惠安 | 監事 |
杭州富陽嘉德利軸承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富地稅稽罰[2016]22號 | 杭州市富陽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6年03月29日至2016年04月22日對你單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你單位2013年度銷售下腳料收入366000元未入賬,該款項用于發放2013年度職工年終獎350000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33566.96元;用于股東分紅16000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3200元。 2. 你單位2013年6月27日(6月26#憑證)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壹份,合同金額6277.60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合同印花稅6.30元。 3. 你單位 2014年11月23日(12月26#憑證)簽訂車輛保險合同壹份,合同金額18034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合同印花稅18元。 4.你單位2014年度銷售下腳料收入360750元未入賬,該款項用于發放2014年度職工年終獎350000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33845元;用于股東分紅10750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2150元。 以上涉及稅款72786.26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規定,我局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72761.96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36380.98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處以少繳的印花稅24.30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2.15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36393.13 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入你單位稅款扣款賬戶,憑銀行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復印件到杭州市富陽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開具罰款憑證。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杭州市富陽地方稅務局或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 2016-05-13 | ||
富環罰 [2015]12號 | 區環保局 | 2015年1月14日杭州市富陽區環境保護局富春江環保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你單位有涉嫌違反環評、“三同時”制度的行為,2015年1月14日經我局批準立案調查。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在富陽市東洲街道民聯村的軸承生產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于2012年上半年開工建設;需配套的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驗收合格,該軸承生產項目就于2012年下半年正式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2015年1月16日詢問杭州富陽嘉德利軸承有限公司翁平兒的調查筆錄。本證據證明你單位在富陽市東洲街道民聯村的軸承生產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于2012年上半年開工建設;需配套的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驗收合格,該軸承生產項目就于2012年下半年正式投入生產的違法事實。2、2015年1月14日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本證據證明你單位在富陽市東洲街道民聯村的軸承生產項目生產正常,但無環保審批等相關手續。3、監察意見書。本證據證明你單位在富陽市東洲街道民聯村的軸承生產項目生產正常,但無環保審批等相關手續。4、照片證據共四張。本證據證明你單位在富陽市東洲街道民聯村的軸承生產項目已正式投入生產。 2015年2月6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富環罰告字[2015]第12號),告知你單位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時間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我局認為:你單位在富陽市東洲街道民聯村的軸承生產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于2012年上半年開工建設;需配套的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驗收合格,該軸承、五金生產項目就于2012年下半年正式投入生產,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違反環評、“三同時”制度。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軸承生產項目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肆萬伍仟元整。 | 2015-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