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嵊州市三江街道興盛街623號 -
- 固定電話:
- 0575-83033417
- 經理:
- 郭才興
- 郵政編碼:
- 3124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嵊州市才興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郭才興 | 60.0% | 人民幣30萬元 |
黃華芹 | 40.0% | 人民幣20萬元 |
嵊州市才興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普通貨物運輸。 | 許可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 | 2017-03-15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2-5-17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2-5-17 至 2022-5-16 | 2016-08-16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零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 | 2016-08-16 |
住所變更 | 住所: 嵊州市三江街道興盛街623號; 郵政編碼: 312400; 電話: ; | 住所: 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直路197號; 郵政編碼: 312400; 電話: ; | 2016-08-1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789P | 注冊號:32655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04 |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零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 | 許可經營項目: 零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9日)。 | 2015-11-04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2-5-17 至 2022-5-16 | 營業期限: 2002-5-17 至 2012-5-16 | 2012-06-13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 一般經營項目: 零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9日)。 | 2012-06-13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零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9日)。 | 許可經營項目: | 2012-06-13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零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9日)。 | 一般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定型包裝食品,非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有效期至2011年02月04日)。上述經營范圍中,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變) | 2011-06-01 |
嵊州市才興食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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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才興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黃華芹 | 監事 |
嵊州市才興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嵊煙專罰決字[2016]第8號 | 市煙草局 | 2015年12月30日09時10分,本局檢查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直路199號被處罰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實施檢查?,F場檢查時,被處罰人的負責人郭才興在場。09時15分,從該經營場所內的一間隔間里查獲其用于銷售的卷煙南京(紅)505條,卷煙條盒包裝封裝完整。因無法提供從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購買證明,涉嫌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本局檢查人員經批準后于09時35分在檢查現場依法對上述卷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郭才興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檢查。郭才興對本次檢查無異議,對現場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陳述、不申辯?,F場未發現其他涉嫌違法證據。現場無其他特殊情況。 2015年12月30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對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上述卷煙進行鑒別檢驗。后鑒別檢驗結論顯示,上述卷煙均為真品卷煙。經查明,2015年8月份以來,被處罰人的負責人郭才興從來其公司購買土特產的幾個客戶(身份不明)手里分多次購得上述真品卷煙南京(紅)505條,用于銷售牟利,違法進貨總額52015元。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日,上述卷煙尚未售出。 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詢問筆錄》、《鑒別檢驗報告》、有關書證等證據證實。 2016年1月11日,本局依法向被處罰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將本局擬作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進行了告知,被處罰人于當日表示放棄陳述和申辯。 本局認為,被處罰人領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屬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處以違法進貨的真品卷煙的進貨總額52015元的9.8%的罰款,罰款金額計人民幣5097.47元,上繳國庫。 查獲的真品卷煙南京(紅)505條(其中0.3條鑒定留樣,予以補償),予以發還?!?/span> 繳納方式與期限:被處罰人應當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越秀分理處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由本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紹興市煙草專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嵊州市煙草專賣局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 2016-01-11 | ||
嵊市監案字〔2016〕第83號 | 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 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1、沒收違法所得480元; 2、罰款5000元。 | 2016-07-22 | 2016-07-13 |
嵊州市才興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
![]() | 6922349 | 才興 | 食品 | 29 | 商標已注冊 | 2008-08-27 |
![]() | 1470321 | 才興 | 食品 | 29 | 商標無效 | 1999-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