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嵊州市鹿山街道江東村 -
- 經理:
- 劉法正
- 經理手機:
- 13858565238
- 郵政編碼:
- 3124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嵊州市還想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王金燕 | 80.0% | 人民幣8萬元 |
倪云中 | 20.0% | 人民幣2萬元 |
嵊州市還想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5500D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4-21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8-3-4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8-3-4 至 2018-3-3 | 2016-04-21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生產:糕點(烘烤類糕點、油炸類糕點、月餅)、飲料(蛋白飲料類)。 | 一般經營項目: 生產:碳酸飲料,植物蛋白飲料,月餅;加工:堅果和籽類(有效期至2011年1月9日)。 | 2016-04-21 |
嵊州市還想食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王金燕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倪云中 | 監事 |
嵊州市還想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嵊環罰字〔2015〕57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5〕57號
嵊州市還想食品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011947 組織機構代碼證:67255550-0 法定代表人:王金燕 住 所:嵊州市鹿山街道江東村 根據群眾舉報,2015年9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生產。2015年9月10日,對你公司負責人楊勇進行調查詢問。現已查明,你公司主要進行豆奶和飲料制品的生產加工,建設有一個沉淀池,但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 我局于2015年10月28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57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2015年11月2日,你公司向法規科提交申辯書,提出1、你公司豆奶車間剛開始經營,職工只有4名,產值小。車間只裝配豆奶,生產過程中無任何污染源產生。2、這次被舉報是因為職工環保意識淡薄,將一箱過期豆奶傾倒在外面,已及時處理完畢。因這次事發意外,情況特殊,而且企業小,利潤低,請求從輕處理。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57號)及《送達回證》、你公司提供的申辯書為證。 2015年11月9日,我局集體審議小組對你公司陳述申辯情況進行集體審議,審議認為,你公司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污染后果,短期內能完成整改,及時消除影響,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公司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 2015-11-11 | ||
嵊市監案字〔2016〕第132號 | 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 當事人嵊州市還想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銷售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嵊州市還想食品有限公司給予警告處罰。 當事人嵊州市還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糕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當事人存在兩次抽檢不合格的違法事實,但上述食品貨值金額較小,糖精鈉超量較少,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及時張貼召回公告,及時排查原因并作出整改措施,根據《浙江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意見(試行)》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浙江省食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第三條--細化標準(一)--1(1)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嵊州市還想食品有限公司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00元; 2、罰款51000元。 上述兩項合并,決定對當事人嵊州市還想食品有限公司作如下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300元; 3、罰款51000元。 | 2016-09-28 |
嵊州市還想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
![]() | 3348849 | 還想 | 食品 | 29 | 商標無效 | 2002-10-28 |
![]() | 1599361 | 還想 | 啤酒飲料 | 32 | 商標無效 | 199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