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武原鎮秦山路東首,于2009年01月04日在海鹽成立。在徐建康帶領下,海鹽恒通汽車服務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7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故障機動車牽引;代理機動車年檢驗審服務;汽車、汽車配件的銷售;二手車經紀;汽車租賃;保險兼業代理服務;車用天然氣鋼瓶安裝服務,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武原鎮秦山路東首 -
- 固定電話:
- (0573)
- 經理:
- 徐建康
- 郵政編碼:
- 3143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3-86029888 |
座機號碼 | 0573-8602899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徐建康 | 60% | 人民幣180萬元 |
吳乃娟 | 40% | 人民幣120萬元 |
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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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變更 | 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武原街道順風路號(自主申報) | 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武原街道富亭村西姚家場路號 | 2021-07-05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武原街道富亭村西姚家場路號 | 海鹽縣武原街道富亭村西姚家場路號 | 2021-04-02 |
注冊資本變更 | 2021-04-02 |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黃利娟;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黃利娟;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王菊利;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徐曉恩;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21-04-02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徐建康; ; ; 姓名: 吳乃娟; ; ; | 姓名: 徐建康; ; ; 姓名: 吳乃娟; ; ; | 2021-04-02 |
注冊資本變更 | 300 | 300 | 2021-04-02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8-05-30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吳乃娟; ; 姓名: 徐建康; ; | 姓名: 吳乃娟; ; 姓名: 徐建康; ; | 2018-05-30 |
注冊資本變更 | 300( + 500% ) | 50 | 2018-05-30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大中型貨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憑有效的道路運輸許可證經營);故障機動車牽引;代理機動車年檢驗審服務;汽車、汽車配件的銷售;二手車經紀;汽車租賃;保險兼業代理服務;車用天然氣鋼瓶安裝服務(憑有效資質證書經營)。 | 一般經營項目: 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大中型貨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憑有效的道路運輸許可證經營);故障機動車牽引,代理機動車年檢驗審服務,汽車配件的銷售;車用天然氣鋼瓶安裝服務(憑有效資質證書經營)。 | 2016-07-27 |
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徐建康 | 執行董事 |
徐建康 | 經理 |
吳乃娟 | 監事 |
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鹽綜執罰決字[2015] 201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鹽綜執罰決字[2015]201號 現已查明,當事人未經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批準,擅自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富亭村西姚家場路與環城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綠化帶中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該戶外廣告設施高6米,長2米,寬0.8米。本局執法隊員于2015年9月30日向其發出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鹽綜執改通字[2015]直一059號),要求其限期改正。2015年10月10日本局執法隊員再次巡查至此處時發現該戶外廣告設施仍然存在,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未在責令的期限內進行改正。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且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現場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法定代表人徐建康的陳述(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擅自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富亭村西姚家場路與環城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綠化帶中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且逾期未改正的事實; (3)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還有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徐建康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等相關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直一00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戶外廣告設施以及非廣告的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以下統稱戶外設施),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要求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規定,已構成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且逾期未改正的違法事實。當事人在本局執法隊員辦案過程中,主動配合,態度誠懇,且當事人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依據本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三)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的”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設置戶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代為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該戶外廣告設施; 2、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2015-11-30 |
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沈玉祥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4-06-26 | (2014)嘉鹽沈商初字第92號 |
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浙江強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 | 2015-12-26 | (2015)嘉鹽執民字第1302號 |
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海鹽震東電機有限責任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01-19 | (2015)嘉鹽沈商初字第1號 |
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沈玉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06-27 | (2014)嘉鹽沈商初字第80號 |
海鹽恒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浙江美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4-12-22 | (2014)嘉鹽商外初字第5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