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海鹽經濟開發區大橋新區海港大道1816號507室,于2002年03月21日在嘉興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3100(萬元),在馮亞軍帶領下,開發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3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海鹽新區基礎設施投資開發及招商引資,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
- 簡稱:
- 開發
- 主要經營產品:
- 海鹽新區基礎設施投資開發及招商引資(國家法律 , 法規明令禁止及必須前置審批的項目 , 商品除外)
- 經營范圍:
- 海鹽新區基礎設施投資開發及招商引資(不得從事吸收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向社會公眾集(融)資等業務)(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及必須前置審批的除外)。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424000004405
- 發證機關:
- 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2年03月21日
- 職員人數:
- 15人
- 注冊資本:
- 3100(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房地產開發商 » 海鹽縣房地產開發商
- 所屬城市黃頁:
- 嘉興企業網 » 海鹽縣 » 海鹽縣武原鎮
- 順企編碼:
- 6079908
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海鹽杭州灣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33100萬元 |
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楊俊海;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陳征飛; : ; 職位: 經理; 姓名: 陳征飛;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胡蘊華;:;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姓名: 步學磊;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陳征飛; : ; 職位: 經理; 姓名: 陳征飛;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胡蘊華;:;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2022-08-05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步學磊;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陳征飛;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陳征飛;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胡蘊華;:;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姓名: 朱嘉巍; : ; 職位: 經理; [退出] 姓名: 朱嘉巍;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步學磊; : ; 職位: 監事; 姓名:胡蘊華;:;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2022-06-13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陳征飛 | 朱嘉巍 | 2022-06-13 |
章程備案 |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條:“未經浙江省海鹽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司不得向除銀行等金融機構外的其他企業或自然人融資、出借或變相出借資金,不得向除本縣國有企業外的其他企業或自然人投資,不得向其他企業或自然人投資,不得向所屬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或自然人提供擔保,也不得從事證券、期貨等高風險業務。” | - | 2019-07-17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朱嘉巍 | 馮亞軍 | 2017-11-06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4-19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84813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4-19 |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步學磊;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新增] 姓名: 馮亞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姓名: 馮亞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 姓名: 陳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 [退出] 姓名: 馮亞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潘建勛 職工;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退出] 姓名: 吳建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退出] 姓名: 吳建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退出] | 2015-04-15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馮亞軍 | 陳峰 | 2015-04-15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海鹽經濟開發區大橋新區海港大道號室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西塘橋街道 | 住所: 海鹽經濟開發區大橋新區西場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西塘橋街道 | 2015-04-15 |
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馮亞軍 | 經理 |
馮亞軍 | 執行董事 |
步學磊 | 監事 |
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鹽綜執罰決字[2015] 96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96號 企業名稱: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亞軍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04405 住所:海鹽經濟開發區大橋新區海港大道1816號507室 2015年5月20日,我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疑似違法用地線索移交函(鹽土資執移函開字[2015]002號)稱: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新海村社區(45號圖斑)、西塘社區18組(91號圖斑、93號圖斑)、新城社區(162號圖斑)、東港村東4組(802號圖斑、803號圖斑)土地,總占地面積10521平方米。 2015年5月26日,我局執法隊員前往西塘橋街道上述各地塊,在向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上述項目負責人潘建勛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上述各地塊為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所占用,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用地手續。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6月1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海鹽縣西塘橋街道土地,總計占地面積10521平方米,折15.782畝(其中耕地6591平方米,折9.887畝)。其中,地塊一(45號圖斑):位于新海社區11組,于2014年9月占用,為中小企業集聚園二期門廊,主要地塊用柏油硬化成通道,部分種植綠化,其余有立柱等構筑物,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土地,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測量該地塊面積為1474平方米,折2.211畝;地塊二(91號圖斑):位于西塘社區18組,于2013年3月占用,為大橋二期社區西側沿河道路,柏油硬化,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田地,經測量面積為1428平方米,折2.142畝;地塊三(93號圖斑):位于西塘社區18組,于2013年3月占用,為大橋二期社區聯排前方道路和場地,水泥硬化,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田地,經測量面積為1133平方米,折1.7畝;地塊四(162號圖斑):涉及新城社區各組地塊,于2013年8月占用,為外塘路路面工程建設,柏油硬化,被占用前是無作物的旱地,經測量面積為2934平方米,折4.401畝;地塊五(802號圖斑、803號圖斑):位于東港村東4組,于2014年4月占用,為兩處道路建設,被占用前是園地,經測量面積為3552平方米,折5.328畝。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潘建勛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西塘橋街道上述各地塊并建造相關設施的事實; (3)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的函件及占地性質認定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等,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處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經開01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 根據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和占地性質認定表,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占地面積共10521平方米),包括地塊一的通道及其上構筑物(占地面積1474平方米),地塊二的道路(占地面積1428平方米),地塊三的道路及場地(占地面積1133平方米),地塊四的道路(占地面積2934平方米),地塊五的道路(占地面積3552平方米); 3.對非法占用的10521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即人民幣10521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5年6月9日 | 2015-06-09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96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96號 企業名稱: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亞軍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04405 住所:海鹽經濟開發區大橋新區海港大道1816號507室 2015年5月20日,我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疑似違法用地線索移交函(鹽土資執移函開字[2015]002號)稱: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新海村社區(45號圖斑)、西塘社區18組(91號圖斑、93號圖斑)、新城社區(162號圖斑)、東港村東4組(802號圖斑、803號圖斑)土地,總占地面積10521平方米。 2015年5月26日,我局執法隊員前往西塘橋街道上述各地塊,在向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上述項目負責人潘建勛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上述各地塊為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所占用,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用地手續。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6月1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海鹽縣西塘橋街道土地,總計占地面積10521平方米,折15.782畝(其中耕地6591平方米,折9.887畝)。其中,地塊一(45號圖斑):位于新海社區11組,于2014年9月占用,為中小企業集聚園二期門廊,主要地塊用柏油硬化成通道,部分種植綠化,其余有立柱等構筑物,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土地,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測量該地塊面積為1474平方米,折2.211畝;地塊二(91號圖斑):位于西塘社區18組,于2013年3月占用,為大橋二期社區西側沿河道路,柏油硬化,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田地,經測量面積為1428平方米,折2.142畝;地塊三(93號圖斑):位于西塘社區18組,于2013年3月占用,為大橋二期社區聯排前方道路和場地,水泥硬化,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田地,經測量面積為1133平方米,折1.7畝;地塊四(162號圖斑):涉及新城社區各組地塊,于2013年8月占用,為外塘路路面工程建設,柏油硬化,被占用前是無作物的旱地,經測量面積為2934平方米,折4.401畝;地塊五(802號圖斑、803號圖斑):位于東港村東4組,于2014年4月占用,為兩處道路建設,被占用前是園地,經測量面積為3552平方米,折5.328畝。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潘建勛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西塘橋街道上述各地塊并建造相關設施的事實; (3)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的函件及占地性質認定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等,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處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經開01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 根據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和占地性質認定表,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占地面積共10521平方米),包括地塊一的通道及其上構筑物(占地面積1474平方米),地塊二的道路(占地面積1428平方米),地塊三的道路及場地(占地面積1133平方米),地塊四的道路(占地面積2934平方米),地塊五的道路(占地面積3552平方米); 3.對非法占用的10521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即人民幣10521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5年6月9日 | 2015-06-09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96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96號 企業名稱: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亞軍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04405 住所:海鹽經濟開發區大橋新區海港大道1816號507室 2015年5月20日,我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疑似違法用地線索移交函(鹽土資執移函開字[2015]002號)稱: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新海村社區(45號圖斑)、西塘社區18組(91號圖斑、93號圖斑)、新城社區(162號圖斑)、東港村東4組(802號圖斑、803號圖斑)土地,總占地面積10521平方米。 2015年5月26日,我局執法隊員前往西塘橋街道上述各地塊,在向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上述項目負責人潘建勛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上述各地塊為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所占用,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用地手續。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6月1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海鹽縣西塘橋街道土地,總計占地面積10521平方米,折15.782畝(其中耕地6591平方米,折9.887畝)。其中,地塊一(45號圖斑):位于新海社區11組,于2014年9月占用,為中小企業集聚園二期門廊,主要地塊用柏油硬化成通道,部分種植綠化,其余有立柱等構筑物,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土地,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測量該地塊面積為1474平方米,折2.211畝;地塊二(91號圖斑):位于西塘社區18組,于2013年3月占用,為大橋二期社區西側沿河道路,柏油硬化,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田地,經測量面積為1428平方米,折2.142畝;地塊三(93號圖斑):位于西塘社區18組,于2013年3月占用,為大橋二期社區聯排前方道路和場地,水泥硬化,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田地,經測量面積為1133平方米,折1.7畝;地塊四(162號圖斑):涉及新城社區各組地塊,于2013年8月占用,為外塘路路面工程建設,柏油硬化,被占用前是無作物的旱地,經測量面積為2934平方米,折4.401畝;地塊五(802號圖斑、803號圖斑):位于東港村東4組,于2014年4月占用,為兩處道路建設,被占用前是園地,經測量面積為3552平方米,折5.328畝。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潘建勛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西塘橋街道上述各地塊并建造相關設施的事實; (3)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的函件及占地性質認定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等,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處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經開01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 根據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和占地性質認定表,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占地面積共10521平方米),包括地塊一的通道及其上構筑物(占地面積1474平方米),地塊二的道路(占地面積1428平方米),地塊三的道路及場地(占地面積1133平方米),地塊四的道路(占地面積2934平方米),地塊五的道路(占地面積3552平方米); 3.對非法占用的10521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即人民幣10521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5年6月9日 | 2015-06-09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96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96號 企業名稱: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亞軍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04405 住所:海鹽經濟開發區大橋新區海港大道1816號507室 2015年5月20日,我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疑似違法用地線索移交函(鹽土資執移函開字[2015]002號)稱: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新海村社區(45號圖斑)、西塘社區18組(91號圖斑、93號圖斑)、新城社區(162號圖斑)、東港村東4組(802號圖斑、803號圖斑)土地,總占地面積10521平方米。 2015年5月26日,我局執法隊員前往西塘橋街道上述各地塊,在向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上述項目負責人潘建勛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上述各地塊為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所占用,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用地手續。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6月1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杭州灣大橋新區開發有限公司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海鹽縣西塘橋街道土地,總計占地面積10521平方米,折15.782畝(其中耕地6591平方米,折9.887畝)。其中,地塊一(45號圖斑):位于新海社區11組,于2014年9月占用,為中小企業集聚園二期門廊,主要地塊用柏油硬化成通道,部分種植綠化,其余有立柱等構筑物,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土地,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測量該地塊面積為1474平方米,折2.211畝;地塊二(91號圖斑):位于西塘社區18組,于2013年3月占用,為大橋二期社區西側沿河道路,柏油硬化,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田地,經測量面積為1428平方米,折2.142畝;地塊三(93號圖斑):位于西塘社區18組,于2013年3月占用,為大橋二期社區聯排前方道路和場地,水泥硬化,被占用前是未耕作的田地,經測量面積為1133平方米,折1.7畝;地塊四(162號圖斑):涉及新城社區各組地塊,于2013年8月占用,為外塘路路面工程建設,柏油硬化,被占用前是無作物的旱地,經測量面積為2934平方米,折4.401畝;地塊五(802號圖斑、803號圖斑):位于東港村東4組,于2014年4月占用,為兩處道路建設,被占用前是園地,經測量面積為3552平方米,折5.328畝。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潘建勛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西塘橋街道上述各地塊并建造相關設施的事實; (3)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的函件及占地性質認定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等,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處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經開01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 根據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和占地性質認定表,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占地面積共10521平方米),包括地塊一的通道及其上構筑物(占地面積1474平方米),地塊二的道路(占地面積1428平方米),地塊三的道路及場地(占地面積1133平方米),地塊四的道路(占地面積2934平方米),地塊五的道路(占地面積3552平方米); 3.對非法占用的10521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即人民幣10521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5年6月9日 | 201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