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公路罰[2015]03(41)1041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明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9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9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9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閆廣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5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5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14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871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世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901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勝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2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C871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世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城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3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0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8.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8.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0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城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9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8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8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城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9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1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1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7.3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7.3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3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3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C901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勝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城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3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0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2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2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4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4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3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3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1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1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8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8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0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73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1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9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健民中心。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1-0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3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1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4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4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96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6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10-24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8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9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9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8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8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96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6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10-24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3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3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3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30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1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1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1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1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6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6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96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6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10-24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5]03(41)1073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1-04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0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0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0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9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9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城東。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2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6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6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何文亮。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30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019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3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400M進行檢查,浙BC779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2.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九壘山到余姚全民。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1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1-0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璐。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3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1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3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1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璐。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3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0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進行檢查,浙BL196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3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0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進行檢查,浙BL196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0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73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8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8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慈溪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1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城東。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90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東站。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0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2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0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null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璐。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3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0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東站。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0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何文亮。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3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0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1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3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7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7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2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2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2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3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J+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96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1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1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 ,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6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10-24 |
余公路罰[2016]03(41)1098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作業車,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8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10-25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1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72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6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6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鑫。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城東。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1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任鍾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023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2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16K+40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2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22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72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鑫。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72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鑫。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0M進行檢查,浙BL372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7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7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鑫。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98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作業車,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8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10-25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6]03(41)1098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作業車,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10-25 |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東站。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06 |
余公路罰[2015]03(41)005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1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10K+200M進行檢查,浙BC777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2.1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玲高。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里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4月2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4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05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4-20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甬余線K41+120進行檢查,浙BL196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皺建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08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甬余線K41+120進行檢查,浙BL196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皺建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06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甬余線K41+120進行檢查,浙BL196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皺建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06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甬余線K41+120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5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5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06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2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2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06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1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甬余線K41+120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08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明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明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8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6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6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閆廣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3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7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孟召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500M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中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彭根雨。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羅林。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羅林。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羅林。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2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4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4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再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2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4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4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再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2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8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8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公司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05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4.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05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9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1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9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06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明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4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閆廣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3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1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1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馮青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14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2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2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2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2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中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彭根雨。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8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好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8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9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4.8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8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9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0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0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0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4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4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0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羅林。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再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再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2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2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再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0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明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9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8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8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閆廣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3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馮青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8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8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中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中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中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7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871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世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7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8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8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8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8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8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8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田中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田中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22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9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閆廣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馮青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馮青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