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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簡介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鄉兼海港城市寧波,余姚市鳳山街道九壘山村,于2008年08月29日在寧波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2400 萬元人民幣,在秦文華帶領下,眾聯建材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7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商品混凝土的加工、銷售,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公司地址:
            余姚市鳳山街道九壘山村 -
            固定電話:
            (0574)
            經理:
            徐建國
            電子郵件:
            649874944@QQ.com
            郵政編碼:
            315000
            順企®采購:
            請賣家聯系我
            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0574-62612225
            電子郵箱64987494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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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法人名稱: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
            簡稱:
            眾聯建材
            主要經營產品:
            未提供
            經營范圍:
            商品混凝土的加工、銷售。
            營業執照號碼:
            330281000055727
            發證機關:
            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人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核準日期:
            2016-11-03
            經營期限:
            2028-08-28
            經營狀態:
            存續
            成立時間:
            2008年08月29日
            注冊資本:
            240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所屬行業:
            建材批發 » 余姚市建材批發
            所屬城市黃頁:
            寧波企業網 » 余姚市 » 余姚市鳳山
            順企編碼:
            9067243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出資比例出資額
            余姚市嵐山建設有限公司100%人民幣2400萬元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變更后變更前時間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姓名: 秦文華;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秦文華; : ; 職位: 經理 姓名: 鮑鳳仙; : ; 職位: 監事 [新增]姓名: 徐開正;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秦文華;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秦文華; : ; 職位: 經理2019-05-17
            企業類型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2019-05-17
            投資人備案企業名稱: 余姚市嵐山建設有限公司; ; 企業名稱: 余姚市嵐山建設有限公司; ; 姓名: 徐開正; ; [退出]2019-05-17
            組織機構變更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姓名: 徐開正;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姓名: 徐建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徐開正;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2016-11-03
            法定代表人變更秦文華徐建國2016-11-03
            投資人備案姓名: 徐開正; 出資額: ; 企業名稱: 余姚市嵐山建設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姓名: 徐開正; 出資額: .; 百分比: .% 姓名: 徐建國; 出資額: ; 百分比: .% [退出] 企業名稱: 余姚市嵐山建設有限公司; 出資額: .; 百分比: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2016-11-03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姓名: 徐開正;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姓名: 徐建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徐開正;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2016-11-03
            投資人變更姓名: 徐開正; 出資額: 480; 百分比: 20%企業名稱: 余姚市嵐山建設有限公司; 出資額: 1920; 百分比: 8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姓名: 徐開正; 出資額: 398.4; 百分比: 16.6%姓名: 徐建國; 出資額: 804; 百分比: 33.5%企業名稱: 余姚市嵐山建設有限公司; 出資額: 1197.6; 百分比: 49.9%;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2016-11-03
            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姓名: 徐開正;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姓名: 徐建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姓名: 徐開正;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2016-11-03
            組織機構變更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姓名: 徐開正;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姓名: 秦文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姓名: 徐建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姓名: 徐開正;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2016-11-03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職務
            秦文華執行董事
            徐開正監事
            秦文華經理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明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9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39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9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閆廣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85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5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14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871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世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901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勝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2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C871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世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城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3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0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8.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8.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0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城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39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8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8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城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9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1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1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7.3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7.3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3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3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C901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勝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城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6]03(41)1073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0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2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2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4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4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2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3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3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1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1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8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8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0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73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1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9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健民中心。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1-02
            余公路罰[2016]03(41)1073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1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4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4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96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6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10-24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58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9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9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9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58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8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96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6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10-24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3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3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30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30
            余公路罰[2015]03(41)1088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1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1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1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1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6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6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96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6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10-24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5]03(41)1073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1-04
            余公路罰[2016]03(41)1030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5-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9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9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城東。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6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6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何文亮。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30
            余公路罰[2015]03(41)1087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7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019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3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400M進行檢查,浙BC779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2.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九壘山到余姚全民。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0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1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1-0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0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74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4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璐。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30
            余公路罰[2016]03(41)1059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1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9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73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1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璐。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30
            余公路罰[2016]03(41)1030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3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進行檢查,浙BL196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5-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73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3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梁輝。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30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進行檢查,浙BL196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5-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30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5-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73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8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8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慈溪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73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1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城東。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90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東站。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0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2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0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null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璐。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30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0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東站。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0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何文亮。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30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0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1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30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7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7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60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0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29
            余公路罰[2016]03(41)1061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熊光才。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61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30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J+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96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1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1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 ,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6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10-24
            余公路罰[2016]03(41)1098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作業車,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8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10-25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1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72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6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6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鑫。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城東。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1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任鍾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023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2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16K+40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2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22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72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鑫。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1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72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鑫。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88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1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0M進行檢查,浙BL372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7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7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鑫。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8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98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作業車,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8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10-25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1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6]03(41)1098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1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為作業車,從余姚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9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10-25
            余公路罰[2016]03(41)1089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L37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袁玉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東站。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9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06
            余公路罰[2015]03(41)005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10K+200M進行檢查,浙BC777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2.1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玲高。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里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4月2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4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05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4-20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甬余線K41+120進行檢查,浙BL196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皺建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08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甬余線K41+120進行檢查,浙BL196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皺建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06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甬余線K41+120進行檢查,浙BL196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皺建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06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甬余線K41+120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5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5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06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2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2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06
            余公路罰[2015]03(41)1001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甬余線K41+120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08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明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明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8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6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6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閆廣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3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7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孟召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500M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中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彭根雨。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羅林。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羅林。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羅林。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2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4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4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再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2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4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4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再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2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8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8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公司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05
            余公路罰[2015]03(41)1000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4.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眾聯到余姚北站。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0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05
            余公路罰[2015]03(41)1009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鄒斌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1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德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9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06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明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4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1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0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衛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閆廣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3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1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1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馮青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14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2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2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師孝德。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2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2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中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6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8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彭根雨。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8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好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8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9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4.8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8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9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0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0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0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4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4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0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羅林。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再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再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5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2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2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再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30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明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120M進行檢查,浙BL32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善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9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8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8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閆廣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3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政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03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璐。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馮青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8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8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中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中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5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中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7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871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世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7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82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8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84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8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89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2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冉號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九壘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8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0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田中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411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29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田中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41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866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萬豐。裝載貨物未知,從寧波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6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2-22
            余公路罰[2015]03(41)10328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9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功聲。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2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33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C77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閆廣超。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5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馮青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公路罰[2015]03(41)10347號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甬余線41K+120M進行檢查,浙BL30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馮青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九壘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7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日期編號
            俞菊英與田中廠、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07-20 (2015)甬余民初字第2073號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與范百雷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2016-04-22 (2016)浙0281執1304號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與余姚市桐湖電鍍廠、胡松坤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05-23 (2016)浙0281民初3344號
            俞菊英與田中廠、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07-20 (2015)甬余民初字第2073號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與范百雷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11-23 (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396號
            余姚市眾聯建材有限公司與余姚市桐湖電鍍廠、胡松坤企業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2016-10-18 (2016)浙0281執3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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