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佳琦色織廠,辦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秦山鎮北團村259號,于2003年06月12日在海鹽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全棉色織布、滌棉布、滌綸布、繡花布、五金配件制造、加工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秦山鎮北團村259號 -
- 固定電話:
- (0573)6403338
- 經理:
- 陶雪英
- 郵政編碼:
- 314303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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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佳琦色織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姚沈軍 | 100% | 人民幣38.800000萬元 |
海鹽佳琦色織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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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1869Q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12-16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姚琪 | 姚沈軍 | 2016-12-16 |
變更注冊號 | 634 | 2007-08-06 | |
634 | 2007-08-06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姚沈軍; 出資額: 38.8; 百分比: 100% | 姓名: 陶雪英; 出資額: 38.8; 百分比: 100% | 2007-08-06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棉及化纖制品制造、加工;五金配件制造、加工。行業代碼: 1759 | 經營范圍: 全棉色織布、滌棉布、滌綸布、繡花布、五金配件制造、加工行業代碼: 1759 | 2007-08-06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姚沈軍 | 陶雪英 | 2007-08-06 |
住所變更 | 住所: 秦山鎮北團村259號; 郵政編碼: 314303;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秦山鎮 | 住所: 秦山鎮集鎮; 郵政編碼: 314303;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秦山鎮 | 2007-08-06 |
海鹽佳琦色織廠的行政處罰
浙鹽地稅稽罰[2015]51號 | 縣財政局 |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鹽地稅稽罰〔2015〕51號 姚沈軍(海鹽佳琦色織廠個人投資者): 經營地址:秦山鎮北團村259號,登記注冊類型:個人獨資。地稅編碼:330424101118480 納稅人識別號:330424751181869。 經我局于2015年08月06日至2015年10月09日對你單位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2013年2月28日第2-12號憑證嘉興南湖區金龍船海鮮酒店餐費4200元,后附發票為42張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票面金額為100元,發票號碼為10747457-10747468 10747471-10747500。經嘉興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協查回復函(浙嘉地稅稽協回[2015]103號),未發現嘉興南湖區金龍船海鮮酒店名稱納稅人。故此42張定額發票為不合法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浙地稅函[2003]378號)第三條:企業申報的扣除項目和金額必須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有關支出確屬已實際發生的有效憑證;合法是指符合稅法及國家其它有關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對你單位列支于“管理費用-福利費用”的餐費4200元予以剔除并入你2013年度生產經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6號)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的規定,追繳你2013年度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1470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在賬簿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第6號)附件二序號14之規定,你單位少繳你2013年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已構成偷稅,對你少繳2013年度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735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735元。限你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海鹽縣地方稅務局或海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海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 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