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漂染廠,辦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海鹽縣元通街道電莊社區九里三組,于1994年05月05日在海鹽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印染布,漂染紗加工;織布制造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海鹽縣元通街道電莊社區九里三組
- 固定電話:
- (0573)6888887
- 廠長:
- 羅正觀
- 郵政編碼:
- 314317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漂染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羅正觀 | 51.9048% | 人民幣10.920000萬元 |
羅偉 | 37.6190% | 人民幣7.980000萬元 |
邵萍萍 | 10.0% | 人民幣2.100000萬元 |
海鹽漂染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方式變更 | 經營方式:制造、加工、批發、零售;運輸。 | 經營方式:制造、加工、批發、零售。 | 2016-10-25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印染布、漂染紗加工;織布制造;道路貨物運輸。 | 一般經營項目: 印染布、漂染紗加工;織布制造 | 2016-10-25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19851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2-29 |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海鹽縣元通街道電莊社區九里三組; 郵政編碼: 314317;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元通街道 | 住所: 西塘橋鎮電莊村九里三組; 郵政編碼: 314317;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元通街道 | 2016-02-29 |
變更注冊號 | 384 | 2007-08-13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羅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經理姓名: 羅正觀;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姓名: 邵萍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 姓名: 高壽其;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監事 姓名: 胡美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羅正觀;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 姓名: 羅正觀;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長 姓名: 羅正觀;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王姚法;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監事 姓名: 肖榮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 姓名: 袁根林;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 | 2007-08-13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邵萍萍; 出資額: 2.1; 百分比: 10%姓名: 羅偉; 出資額: 7.98; 百分比: 38%姓名: 羅正觀; 出資額: 10.92; 百分比: 52% | 姓名: 肖榮華; 出資額: 54; 百分比: 24% 姓名: 袁根林; 出資額: 54; 百分比: 24% 姓名: 羅正觀; 出資額: 10.92; 百分比: 52% | 2007-08-13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印染布、漂染紗、槽筒翻絞加工;織布制造 行業代碼: 1712兼營: 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批發、零售。經營方式: 制造、加工、批發、零售。 | 經營范圍: 印染布、漂染紗加工;織布制造行業代碼: 1712經營方式: 制造、加工 | 2007-08-13 |
住所變更 | 住所: 西塘橋鎮電莊村九里三組; 郵政編碼: 314317;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西塘橋鎮 | 住所: 元通鄉九里村三組; 郵政編碼: 314317;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西塘橋鎮 | 2007-08-13 |
海鹽漂染廠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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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正觀 | 執行董事 |
羅偉 | 經理 |
邵萍萍 | 監事 |
海鹽漂染廠的行政處罰
鹽環罰[2015]22號 | 縣環境保護局 | 海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環罰[2015]22號 當事人:海鹽漂染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02721(1/1) 組織機構代碼證:25484198-8 地址:海鹽縣西塘橋鎮電莊村九里三組 法定代表人:羅正觀 職務:廠長 2014年12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決定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經調查核實,當事人位于海鹽縣元通街道電莊村九里三組,1987年6月注冊成立。廠區占地面積934畝,主要從事棉、亞麻、滌棉、絹絲、毛衫等染色加工。當事人1700噸棉紗染色項目于1997年通過本局審批同意建設,2000年1月通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當事人主要生產設備有立式絞紗染色機11臺、噴射式絞紗染色機13臺、高溫高壓染色機17臺、脫水機7臺及相關輔助設備。生產過程中染料使用量約20噸/年、純堿使用量約30噸/年、元明粉使用量約80噸/年、雙氧水使用量約12噸/年、冰醋酸使用量約6噸/年。目前染色產量為3噸/天,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水和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染料、助劑包裝桶、袋等固廢由生產廠家回收或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當事人建有污水處理設施1 套,廢水經處理后排入管網。污水處理設計量為800噸/天,污水處理工藝:車間廢水→調節池→初沉池→水解酸化池→接觸氧化池→二沉池→回用或排入管網。2014年12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正常,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由于當事人未按規定對沉淀池進行清淤,造成排放的污水中沉淀物較多,導致出水CODcr 濃度超標。入網口污水經海鹽縣環境監測站檢測,CODcr濃度為268mg/L,超過GB4287-2012《紡織染整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表1間接排放標準的0.34倍。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本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改正通知書。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復印件2份,證明當事人建設項目已通過本局審批; 4、現場勘察筆錄1 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環境違法事實; 5、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對當事人提出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要求; 6、檢測報告和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污染物超標排放情況及收到報告日期; 7、2014年11月份污水處理費發票;證明當事人11月污水入網排放量; 8、排污核定通知書1份;證明當事人2014年12月份排污量核定及應繳排污費情況。 本局于2015年3月18日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钡囊幎ǎ熈町斒氯嗽谝幎ㄆ谙迌雀恼`法行為。經核定,當事人應繳排污費基數為8976元/年,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萬捌仟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入海鹽縣工商銀行(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賬號:*0)。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2015-03-27 | ||
鹽環罰[2015]40號 | 縣環境保護局 | 海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環罰[2015]40號 當事人:海鹽漂染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02721(1/1) 組織機構代碼證:25484198-5 地址:海鹽縣西塘橋鎮電莊村九里三組 法定代表人:羅正觀 職務:廠長 2015年3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決定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經調查核實,當事人位于海鹽縣元通街道電莊村,1987年6月注冊成立。廠區占地面積934畝,主要從事棉、亞麻、滌棉、絹絲、毛衫等染色加工。當事人1700噸棉紗染色項目于1997年通過本局審批同意建設,2000年1月通過本局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當事人主要生產設備有立式絞紗染色機11臺、噴射式絞紗染色機13臺、高溫高壓染色機17臺、脫水機7臺及相關輔助設備。生產過程中染料使用量約20噸/年、純堿使用量約30噸/年、元明粉使用量約80噸/年、雙氧水使用量約12噸/年、冰醋酸使用量約6噸/年。目前染色產量為5噸/天,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水和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染料、助劑包裝桶、袋等固廢由生產廠家回收或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當事人建有污水處理設施1 套,廢水經處理后排入管網。污水處理量設計為800噸/天,目前廢水產生量為340噸/天,入網量250噸/天。污水處理工藝:車間廢水→調節池→初沉池→水解酸化池→接觸氧化池→二沉池→回用劃排入管網。2015年3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正常,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部分生產廢水由于墻體滲漏而通過雨水管道排放至東側河道。廠區內雨水井和廠外滲漏口廢水樣品經海鹽縣環境監測站檢測,CODcr濃度分別為958mg/L、969 mg/L,分別超過GB4287-2012《紡織染整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表2直接排放標準的10.98 倍和11.11倍。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本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及現狀評價報告備案意見復印件2份,證明當事人建設項目已通過本局審批; 4、現場勘察筆錄1 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11張;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環境違法事實; 5、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對當事人提出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要求; 6、現場監察報告1 份;證明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情況; 7、檢測報告和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污染物超標排放情況及收到報告日期; 8、2015年1-3月原材料消耗報表;證明當事人1-3月生產過程中原材料消耗情況. 9、當事人整改情況照片;證明當事人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整改情況。 本局于2015年4月27日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肆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入海鹽縣工商銀行(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賬號:*0)。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環境保護局 2015年5月7日 | 2015-05-07 |
海鹽漂染廠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海鹽漂染廠與杭州德怡服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07-30 | (2014)嘉鹽商初字第523號 |
海鹽漂染廠與杭州德怡服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1-14 | (2014)嘉鹽執民字第1583號 |
海鹽漂染廠與嘉興天地秀服飾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 2014-06-18 | (2012)浙嘉轄終字第11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