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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公司簡介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位于水鄉、橋鄉、酒鄉、名士之鄉紹興,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馬鞍鎮環山西路,于1993年12月23日在紹興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1000(萬元),在姚榮根帶領下,茂盛化纖紡織印染已經為客戶提供了32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生產銷售高仿真滌綸差別化纖維、工業及汽車用布和高仿真化纖及高檔織物面料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馬鞍鎮環山西路
            固定電話:
            (0575)5101079
            經理:
            姚榮根
            郵政編碼:
            312072
            順企®采購:
            請賣家聯系我
            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0575-89976209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法人名稱: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簡稱:
            茂盛化纖紡織印染
            主要經營產品:
            生產銷售高仿真滌綸差別化纖維 , 工業及汽車用布和高仿真化纖及高檔織物面料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經營范圍:
            生產、銷售:高仿真滌綸差別化纖維、服飾加工、工業及汽車用布和高仿真化纖及高檔織物面料印染及后整理加工;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除外)。
            營業執照號碼:
            330600400020203
            發證機關:
            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人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經營期限:
            永久
            經營狀態:
            存續
            成立時間:
            1993年12月23日
            注冊資本:
            1000(萬元) (萬元)
            所屬行業:
            棉印染精加工 » 紹興縣棉印染精加工
            所屬城市黃頁:
            紹興企業網 » 紹興縣 » 紹興縣馬鞍鎮
            順企編碼:
            10315316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出資比例出資額
            紹興市柯橋區遠東金屬材料有限公司100%人民幣8323.080700萬元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變更后變更前時間
            投資人備案企業名稱: 紹興縣遠東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企業名稱: 紹興縣遠東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2017-12-24
            經營范圍變更生產、銷售:高仿真滌綸差別化纖維、服飾加工;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生產、銷售:高仿真滌綸差別化纖維、服飾加工、工業及汽車用布和高仿真化纖及高檔織物面料印染及后整理加工;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除外)。2017-12-24
            多證合一備案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2017-12-24
            住所變更住所: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馬鞍鎮環山西路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馬鞍鎮住所: 浙江省紹興縣馬鞍鎮環山西路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馬鞍鎮2016-04-28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19924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2016-04-28
            住所變更住所: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馬鞍鎮環山西路; 郵政編碼: 312072;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馬鞍鎮住所: 浙江省紹興縣馬鞍鎮環山西路; 郵政編碼: 312033;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馬鞍鎮2016-04-28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19924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2016-04-28
            法定代表人變更姚榮根林毅2012-02-21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一般經營項目: 生產、銷售:高仿真滌綸差別化纖維、服飾加工、工業及汽車用布和高仿真化纖及高檔織物面料印染及后整理加工;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除外)。一般經營項目: 生產、銷售:高仿真滌綸差別化纖維、服飾加工、工業及汽車用布和高仿真化纖及高檔織物面料印染及后整理加工2012-02-21
            組織機構變更姓名: 姚根法;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新增] 姓名: 姚榮根;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新增]姓名: 林毅;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姓名: 曾蕾;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退出]2012-02-21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職務
            姚榮根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姚根法監事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紹柯環罰字[2015]200號區環保局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5]200號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400020203

            組織機構代碼證:60966199-2

            法定代表人:姚榮根

            地址:馬鞍鎮環山西路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監測站提供的2015年第二季度廢水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顯示,你單位氨氮進管濃度為97.5mg/L,總氮進管濃度為200mg/L,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5年4月15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童伯霆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5年9月8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5年9月6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5]200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叁仟貳佰零陸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 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2015-09-18
            紹柯環罰字[2015]295號區環保局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5]295號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400020203

            組織機構代碼證:60966199-2

            法定代表人:姚榮根

            地址:馬鞍鎮環山西路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5年9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危險廢物堆放場地上還堆放著廢布料、烘干機、泡沫紙板等非危險廢物,對暫不利用的固廢未按規范化處置,已違反相關環保法律法規。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5年9月8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童伯霆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5年11月26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5年11月17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5]295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肆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 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2015-12-03
            紹柯環罰字[2015]284號區環保局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5]284號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400020203

            組織機構代碼證:60966199-2

            法定代表人:姚榮根

            地址:馬鞍鎮環山西路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5年9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紹興市環保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你單位生產正常,外排正常,紹興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廢水總排口的廢水進行采樣,水樣經紹興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COD濃度為129mg/L,已違反相關環保法律法規。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5年9月2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童伯霆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5年11月16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5年11月11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5]286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捌仟叁佰叁拾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 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15-11-24
            紹柯環罰字[2016]4號區環保局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6]4號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400020203

            組織機構代碼證:60966199-2

            法定代表人:姚榮根

            地址:馬鞍鎮環山西路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5年9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紹興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生產正常,外排正常。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廢水總排口的廢水進行采樣,水樣經紹興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氨氮濃度為129mg/L,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市環保局依法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紹市環違改[2015]3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達標排放,我局依法對你單位9月2日進管超標一案進行處罰并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5]286號),于2015年11月24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紹柯環罰字[2015]284號),責令你單位達標排放并處罰款人民幣人民幣捌仟叁佰叁拾元。2015年9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紹興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再次對你單位廢水總排口的廢水進行采樣,水樣經紹興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COD濃度為698mg/L,仍然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你單位未按要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仍持續超標排放,屬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以上事實,《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紹市環違改[2015]3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5]28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紹柯環罰字[2015]284號)等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5年12月24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5年12月22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5]328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確保達標排放,決定依法對你單位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期間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原處罰金額為人民幣捌仟叁佰叁拾元,計14日,共計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 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2016-01-06
            紹柯環罰字[2016]44號區環保局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6]44號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400020203

            組織機構代碼證:60966199-2

            法定代表人:姚榮根

            地址:馬鞍鎮環山西路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5年10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你單位未按規定在紹興市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環境信息,已違反相關環保法律法規。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5年10月21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童伯霆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焙汀镀髽I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九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六)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钡囊幎?,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6年1月13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6年1月8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6]31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焙汀镀髽I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六條“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的;(四)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钡囊幎ǎ瑢δ銌挝蛔鞒鋈缦滦姓幜P:

            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 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2016-01-22
            紹柯環罰字[2016]27號區環保局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6]27號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400020203

            組織機構代碼證:60966199-2

            法定代表人:姚榮根

            地址:馬鞍鎮環山西路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監測站提供的2015年第三季度廢水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顯示,你單位氨氮進管濃度為90mg/L,苯胺進管濃度為2.18mg/L,總氮濃度為98.1mg/L,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5年11月4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童伯霆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6年1月6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6年1月4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6]12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達標排放,并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零玖佰柒拾陸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 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2016-01-14
            紹柯環罰字[2016]63號區環保局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6]63號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400020203

            組織機構代碼證:60966199-2

            法定代表人:姚榮根

            地址:馬鞍鎮環山西路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發現,你單位自2015年10月底完成燃煤鍋爐生物質改造以來,煤場內一直剩余部分燃煤無法處理,把燃煤作為一臺250萬大卡鍋爐燃料來處理,未按規定停止使用燃煤,已違反相關環保法律法規。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6年1月12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童伯霆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6年1月28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6年1月27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6]50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 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2016-02-05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日期編號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匯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2016-09-26 (2016)浙0602民初9075號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越城支行與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紹興騰達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07-21 (2016)浙0602民初4853號
            江陰市天宇鎳網有限公司與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02-13 (2016)浙0603民初11657號
            紹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輕紡城支行與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華星建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07-26 (2016)浙0603民初4688號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輕紡城支行與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華星建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08-17 (2016)浙0603民初5574號
            趙寶強與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02-21 (2016)浙0603民初12453號
            洪新珍與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03-15 (2016)浙0109民初952號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與紹興縣博仕貓紡織品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2014-09-01 (2014)紹齊執民字第31-1號
            沈張友與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12-10 (2015)紹柯齊民初字第431號
            紹興市越城區越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尉菊妹、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01-19 (2015)紹越商初字第104號

            紹興茂盛化纖紡織印染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法人代表地址出資比例
            紹興柯橋合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傅見林紹興市柯橋區濱海工業區八五丘地段1.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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